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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大咖走访恒昌公司 共话互联网金融新发展
来源:中华网       时间:2016/5/18 15:54:30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众多专家、专家的广泛关注。最近,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与经济观察报研究院院长新望博士走访恒昌公司,与恒昌CEO秦洪涛先生一起,共同探讨新经济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众多专家、专家的广泛关注。最近,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与经济观察报研究院院长新望博士走访恒昌公司,与恒昌CEO秦洪涛先生一起,共同探讨新经济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谈话中,王卫国教授和新望博士高度肯定了恒昌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以及先进型企业的行业价值,并建议恒昌公司在迎接互联网金融行业变革中,做好企业长远战略规划,坚持恒昌公司在模式变革过程中的“审慎、合规、有序”的调整原则,成为行业变革大潮中的守法合规经营的典范。

王卫国教授认为,现阶段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行业发展及我国经济走势均处于低潮时期,我国金融业态处在调整期、下行期。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大家抱团取暖、度过严冬、积蓄能量、迎接来春。

此前,王卫国教授曾在经济观察网撰文评论互联网金融行业治理,指出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普惠金融和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对于依法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也不容动摇。

以下是王卫国教授评论文章全文:

《“运动式整治”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秩序要求》

经济观察网 王卫国/文 去年底以来,一些p2p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个别公司以p2p名义诈骗敛财,中央政府及时布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是非常必要的举措。但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基层,出现了“一刀切”的运动式整顿,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引起另一种恐慌。

1、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认识和基本估计

去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等10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合法性,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做出了支持发展、落实监管和规范秩序的全面部署。近一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的机构也一直在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和完善风控措施。可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流是健康的,趋势是向好的。尽管发生了少数的金融诈骗案件,尽管在经济下行期出现了因业务下滑和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经营困难,大多数企业都仍然坚持着守法和诚信的底线。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普惠金融和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对于依法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也不容动摇。

2、运动式整治的弊端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滥用行政干预和执法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压制甚至封杀的现象。最近在个别城市,地方政府竟然以“百日整治”的名义,突击开展专项行动,将从事P2P网贷等投融资中介业务的公司动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动用警力封门、抓人、扣款,其声势之浩大、其手段之严厉,足可以“运动”称之。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也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在经济生活的任何行业,都既有违法者也有守法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经济法治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和鼓励合法经营,打击和取缔违法经营,形成扬善抑恶的秩序常态,用“良币”驱逐“劣币”。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合法经营者,以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占领市场,是排斥违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治理策略。反之,不问青红皂白的一律封杀,最后的结果是“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良币”无踪,“劣币”横行。美国上世纪禁酒运动失败的教训,就是一个例证。1920年,美国实施禁止酿造和出售酒类的法令,封杀了合法的酒类市场,结果是走私酒黑市泛滥,黑手党借机坐大。可以说,金融监管失败有两种形式,一是监管不力,放纵“劣币”,二是监管过度,误伤“良币”。疏于监管是懒政,过度监管是苛政,两者皆不可取。只有掌握好法律尺度,区分“良币”是“劣币”,保良驱恶,趋利避害,才是正确的治理之道。

建立市场秩序和打击违法经营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岂可图一时之功,而失长远之计。运动式的突击行动,往往忽略法定程序,无视当事人权利,不听申辩,不讲证据,滥用公权,横施暴力,损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运动式治理与党中央强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格格不入,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更是南辕北辙。除了对合法经营者和行业发展造成的伤害,运动式治理的深层次后果是挫伤人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流失。

3、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是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但严格地说,“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一种概称。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曾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构成条件进行了界定。各地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具体的行为认定入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目前,个别地方在突击式集中整治行动中,将从事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行为笼统地冠以“非法集资”的罪名,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在未经司法审理的情况下公布案情,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非法集资的罪名针对的不是具体的金融业态,而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具体行为。不能仅凭企业从事了某种金融服务就断定其构成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则应当把出现的风险或财务困境放在民事关系的范围来解决。属于违约或者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选择依法破产。而运动式整治,往往伤及无辜,造成正常经营或者虽有困难但能够自己解决的企业难以为继甚至破产,最后的经济损失还是落在了投资者身上。这种做法,客观上并不能起到保护老百姓“钱袋子”的作用。

责任编辑:c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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