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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碰瓷者”请走开
来源:       时间:2016/4/26 13:58:43     
 宋小宝的碰瓷小品走红,让“碰瓷”一词又热了起来。“碰瓷”鼻祖,相传是清朝没落的八旗子弟。他们手捧赝品瓷器,行走于闹市,伺机找茬,摔碎瓷器,索赔高价。今天泛指那些制造或等待当事人出现“瑕疵”的机会,以受到当事人侵害为理由,向当事人索取钱财的行为。 

 宋小宝的碰瓷小品走红,让“碰瓷”一词又热了起来。“碰瓷”鼻祖,相传是清朝没落的八旗子弟。他们手捧赝品瓷器,行走于闹市,伺机找茬,摔碎瓷器,索赔高价。今天泛指那些制造或等待当事人出现“瑕疵”的机会,以受到当事人侵害为理由,向当事人索取钱财的行为。

  说到“碰瓷”,人们大抵能想到的,是那些开着车要么制造个事故让别人撞上,要么眼瞅着别人有违章动作,趁机凑上去让人撞的场景。但是“网络碰瓷”之所以鲜有人提及,不是人们没有见识过,只是他们身上一直罩着另一件伪装——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碰瓷人”是谁?

  说实在的,“网络碰瓷人”跟“消费者权益保护”实在没什么关系。因为“网络碰瓷人”做的事并不针对“假货”,更不是为了“肃清假货”,他们只是盯着企业在宣传上的问题“捡漏”。所以,本文所说的“网络碰瓷人”,就是专指那些以网络平台为目标,“过度”利用新《广告法》来“维权”,实现牟取私利目的的个人和组织。“过度”利用法律的具体表现是,抓住企业宣传中对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的误导的“瑕疵”来进行所谓的“维权”,最终实现其牟利的目的。

  怎么算是“过度”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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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 比如我们随便上一个电商网站,会轻而易举地看到类似这样的商品名称(如上图)——“鹿茸(水晶礼盒)”。明眼人不用买就基本能识别出来,那个所谓“水晶礼盒”绝不是水晶,但并不会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本身有任何误导。因为对于12.5克装的鹿茸蜡片来说,市场零售价基本上已经2000出头了,没有人会较真几乎白送的包装盒是不是真的水晶。而新《广告法》并没有就商品的包装的宣传用词进行规范,所以“网络碰瓷人”就很容易就此大做文章。

  当这个“猎物”被发现之后,会根据价格买5-10套,甚至更多,因为一旦索赔成功,获益是翻倍的。接着,会以此理由向当事企业索赔,如果索赔不成,他们就会以虚假宣传为由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一旦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那么他们就可以凭借工商部门的处罚结果,对当事企业提请诉讼。由于凭借了工商部门的处罚结果,所以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胜诉,就可以最终实现其牟利的目的。

  看出来了吧?这就是典型的过度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做法,他们抓住了企业宣传中对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的误导的“瑕疵”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网络碰瓷人”的本质就是“过度”利用法律。

  消费者对这种“过度”利用法律的也是不胜其烦的。网名为子恒的消费者就觉得这种行为实在无聊,他进一步说,照这个逻辑,水晶梨、水晶包、水晶之恋都是欺诈了?网名为浩的消费者则认为这种行为是“一帮打折维权的名义,牟取个人私利的做法,难道金龙鱼一定要游出一条真的金龙鱼出来才算合格吗?”网名为Richo的消费者也吐槽说这种行为纯属矫情,难道夫妻肺片一定要有夫妻?那所有的餐饮业都要改名了。

  而司法界,对这种行为也是持不赞同的态度。我们翻阅了部分案例,就发现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就曾先后驳回了消费者高学叔(系化名)即便凭着工商局开出的对小米手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个铁证,诉讼小米手机虚假宣传等几项指控的案例。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广告违法和广告欺诈是有情节轻重之分的,小米公司在宣传用语表述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同时,判决书还表示,工商行政部门对小米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

  无独有偶,今年,各地法院都以各种形式表达了对牟利性“维权”的不支持态度。例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15期间,曾在其消费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法院不支持恶意的索赔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个月底就曾在其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中表示,非消费者提请的维权诉讼隐患多。

  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9日的审判长联席会议上明确表达了对超出消费者合理消费数量和次数的维权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的态度。这意味着,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维权”行为,将越来越不被认同。

  “网络碰瓷人”对社 会到底有多大负面影响?

  据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杨瑜琳介绍,以重庆地区2014年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328份法律文书为例,有239件是非消费者发起的针对商家的索赔。其中有179件是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真正到一审判决的只有29件。可见,仅重庆地区质量纠纷案件中,超过2/3的起诉是非消费者发起的,而非消费者发起的诉讼中超过七成撤诉。大量的诉讼让法院工作人员非常疲乏,直接干扰到正常消费者的投诉。

  我们从北京市二中院的最新数据可以看得出,仅食品安全领域的非消费者维权占比已达八成,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非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也已过半。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数据显示,近年广州地区法院受理消费维权类官司,80%甚至95%以上是由非消费者发起的。

  此外,我们也对北京的几个区的工商部门进行了走访,他们透露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数据,他们曾经一天之内接到过超过500个来自同一个“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明眼人一看便知。但是除此之外,工商部门就很难从其 他方面(例如举报内容)甄别哪些举报、哪些投诉属于非消费者了。但是如果就拿负责消费者维权的第一道“防火线”——12315工商热线为例,经过我们的多次测试,如果我们在错开3·15这样的时间段给12315拨打投诉电话,基本需要拨打5-10次才能接通。

  当我们把上述法院的数据放在一起分析,不难预测,这种占据公共资源的情况未来只会越来越严重,消费者只会越来越“难维权”,这种公共资源的占用,势必会无形剥夺消费者的维权权利,正在侵蚀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维权空间。

  “网络碰瓷”的行为对社 会的负面影响不仅停留在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占用和浪费,而且因为其“过度”利用法律的本质,对社 会无法输出正面的价值。怎么理解呢?

  我们知道,企业在宣传中如果出现绝对化词汇的滥用,对功效夸大的说法,乃至商家的满减活动不诚信等问题,确实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为正常的消费者,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通过维权的方式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纠正、改善。这样做既能够帮助商家更加规范其在宣传中的用词和用法,也能够对其 他消费者起到借鉴的作用。这样的维权行为,是我们现在这个社 会普遍认可的有着正面社 会价值的维权行为。

  但“网络碰瓷”的做法不是这样。由于这种真正对消费者有实质误导作用的宣传行为还是少数的,他们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鸡蛋里挑骨头”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否真的对消费者真的存在误导的可能,只要有宣传上的“瑕疵”,就“碰瓷”。

  想要完成“碰瓷”动作,他们基本上只要对着电脑看就行了。因为这种工作,不像发现“假货”之后需要比较复杂的取证、鉴定过程,不需要花费那么多的精力、时间和投入,简单一个截屏就可以完成别的消费者可能几个月才能完成的程序。他们一旦找出“瑕疵”,只要为购买“瑕疵”商品投入些成本,剩下的基本上就是回报了。对他们而言,这种“生意”实在太省事太省力了。

  同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一件事,因为从他们“投入”的动作也说明了,他们对社 会根本没有输出价值。宣传上的“瑕疵”不同于“假货”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这种所谓的瑕疵对消费者并没有实质的误导,买它们,目的恐怕只有一个——即“维权”一旦成功,就可以按照一赔十获取超额的回报,这一刻,消费者群体就成了“碰瓷人”的牟利工具。归根结底,“网络碰瓷”就是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实则投机取巧省时省力,甚至近乎于“一本万利”的牟利手段。

  可见,他们的行为既没有体现立法本身所倡导的“避免误导消费者”的精神,也没有真正帮助消费者维护他们的消费权益,避免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只是单纯的以此为生意,谋求私利。所以这种行为,最终获益的决不是社 会,更不是消费者,只有“网络碰瓷人”本身。所以说,他们的行为根本无法给社 会输出正面价值。

  如果说“网络碰瓷”并不能给社 会输出正面价值的话,部分“碰瓷人”只认钱的心理,一旦被利用,对整个行业乃至社 会就会变成新的“噩梦”。因为他们会成为“恶性竞争”的打手,沦为别有用心的企业操纵舆论和消费者的工具,打着保护消费者的旗号误导消费者。

  目前,律师界和司法部门的部分专家已经开始关注此类大量占用社 会公共资源,却对消费者和社 会没有实际贡献的“网络碰瓷人”群体,建议治理这种“碰瓷”行为,遏制“碰瓷人”的高额索赔,以保护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

  同时,也更想由衷地对“碰瓷者”们说上几句——“碰瓷”固然能挣钱,但是放着正当职业不去做,不去靠自己的劳动和对社 会的付出去挣钱,以这种牺牲大多数消费者分享资源的权利作为代价来满足一己之利,我们除了擦亮眼睛,看清他们的真面目之外,只能说一句——请你走开!

责任编辑: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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