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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于正案:剧情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引争议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4/12/10 16:06:55     
2014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布了一封写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的公开信,称于正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琼瑶表示,其正在对《梅花烙》进行重新编撰,加入新的元素,制作《梅花烙》的演绎版《梅花烙传奇》,而《宫锁连城》的播出,让其努力付诸东流。 

12月5日,琼瑶(原名陈喆)诉于正(原名余征)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是因为案件当事人一方为我国现代言情小说的著名作家、来自台湾的琼瑶,另一方为我国新生代编剧代表人物于正;二是因为案件涉及到的电视剧是曾经最受欢迎的琼瑶剧《梅花烙》和近年来风行一时的《宫》系列剧;三是因为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即电视剧情相似是否侵权是版权领域的争议焦点。

 

琼瑶诉于正侵权掀波澜

2014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布了一封写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的公开信,称于正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琼瑶表示,其正在对《梅花烙》进行重新编撰,加入新的元素,制作《梅花烙》的演绎版《梅花烙传奇》,而《宫锁连城》的播出,让其努力付诸东流。

5月27日,琼瑶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于正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于正则于当天通过微博予以回应:“我一直希望这件事能够进入法律程序正常解决,也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12月5日,此案在北京三中院正式开庭审理。合议庭将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归纳为4个方面,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划分界定著作法权意义上的思想和表达。随后,双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琼瑶提出的21个侵权桥段,于正等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这些都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在包括《西游记》《红楼梦》等其他影视作品中都出现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强调《宫锁连城》是于正的独立创作。

此外,辩方代理律师紧紧抓住《梅花烙》编剧身份的问题以及时间上的疑问,对琼瑶是否享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因为该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而非琼瑶,且琼瑶一直无法提供《梅花烙》的原始剧本。

当天庭审持续9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琼瑶对案件的结果很有信心,相信大陆司法机关会给她一个公正判决。”

 

思想与表达界定引争议

随着庭审告一段落,于正与琼瑶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而这些问题如何界定不但将最终决定本案的结局,同时也将影响文学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

有业内人士表示,通常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但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可能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具体到本案而言,涉及的争议问题包括:琼瑶所主张的21个情节桥段是否属于通用题材或者有限表达,情景原则、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表达,如何界定和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孙远钊认为,在本案中,需要由法院来判定两部电视剧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究竟只是编剧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还是属于琼瑶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断,都将对未来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孙远钊表示。

有业内人士表示,原被告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之间的争论,其背后涉及到的是更加专业的问题,即著作权法领域的思想与表达二者之间的界定和区分问题。“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

孙远钊则表示,对于这一专业问题,其实可以从更为通俗的角度去理解。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那么杨慎是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答案是否定的,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对于任何的主题或思想本身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文字’‘纸张’‘声音’等载体,形式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梗概’‘背景’就是内容本身,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通用与相似桥段须厘清

在庭审中,被告于正和东阳欢娱公司表示,包括“偷龙转凤”“弃婴收养”等原告所称的涉嫌侵权的情节桥段是许多电视剧都使用的,而且原、被告的具体表达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对剧情的作用也不同,这些题材不应该被某一个作者所垄断。

有专业从事影视剧编剧的人士则认为,对于戏剧中各个桥段的区分通常用非似(没关系)、近似(借鉴)、相似(模仿),但三者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后两者通常也很模糊,并不太容易区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博士陈明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一个数十集的电视剧中,出现一些通用的、相似的桥段,也很正常,一部《红楼梦》囊括30年所有文学作品人物线索,直到今天还被大量的模仿或借鉴。但为什么没有出现抄袭这种说法,关键在于每个桥段所具体应用的情境、场合均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这些通用的桥段或者公知素材,应该与其构成的电视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尤其是在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认定问题上。

陈明涛表示,对于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和界定,主要还是看侵权比例,如果21个情节确有少量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占整个作品的比例很低,应属于一种合理借鉴,不应认为是侵权。反之,如果存在大量的相似之处,则应构成侵权。“琼瑶起诉于正案,必须在作者利益和公众自由表达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从这种意义上,法律不是袒护于正,而是背后公众的利益。”从被告方于正、东阳欢娱公司在庭审中展示得《梅花烙》和《宫锁连城》人物关系图、《宫3》主要故事脉络情节图、《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图中可以看到,原告指称的21个桥段在《宫3》中非常分散,而且有些桥段也未出现在《宫3》中。

孙远钊认为,如果容许在前利用一些通用素材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地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

对于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表达,陈明涛则表示,不论是人物设置还是人物关系,对其是否属于表达范畴,都需要放到具体的案例中予以考量。“人物设置本身不是表达,如果放在独创性很强的情节中,再去观察考虑人物设置,应当属于表达范畴。比如,一些经典的人物设置,葛朗台、哈姆雷特,都是实质性特点,构成表达。至于人物关系,对于历史剧而言,很多人物关系是固定的,局限在具体历史情景。如三国中刘、关、张的兄弟关系,秦末项羽与刘备的对立关系。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人物关系具有独创性。”陈明涛称。(本报记者 祝文明)

12月5日,琼瑶(原名陈喆)诉于正(原名余征)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是因为案件当事人一方为我国现代言情小说的著名作家、来自台湾的琼瑶,另一方为我国新生代编剧代表人物于正;二是因为案件涉及到的电视剧是曾经最受欢迎的琼瑶剧《梅花烙》和近年来风行一时的《宫》系列剧;三是因为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即电视剧情相似是否侵权是版权领域的争议焦点。

 

琼瑶诉于正侵权掀波澜

2014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布了一封写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的公开信,称于正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琼瑶表示,其正在对《梅花烙》进行重新编撰,加入新的元素,制作《梅花烙》的演绎版《梅花烙传奇》,而《宫锁连城》的播出,让其努力付诸东流。

5月27日,琼瑶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于正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于正则于当天通过微博予以回应:“我一直希望这件事能够进入法律程序正常解决,也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12月5日,此案在北京三中院正式开庭审理。合议庭将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归纳为4个方面,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划分界定著作法权意义上的思想和表达。随后,双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琼瑶提出的21个侵权桥段,于正等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这些都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在包括《西游记》《红楼梦》等其他影视作品中都出现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强调《宫锁连城》是于正的独立创作。

此外,辩方代理律师紧紧抓住《梅花烙》编剧身份的问题以及时间上的疑问,对琼瑶是否享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因为该剧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而非琼瑶,且琼瑶一直无法提供《梅花烙》的原始剧本。

当天庭审持续9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琼瑶对案件的结果很有信心,相信大陆司法机关会给她一个公正判决。”

 

思想与表达界定引争议

随着庭审告一段落,于正与琼瑶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而这些问题如何界定不但将最终决定本案的结局,同时也将影响文学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

有业内人士表示,通常而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但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可能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具体到本案而言,涉及的争议问题包括:琼瑶所主张的21个情节桥段是否属于通用题材或者有限表达,情景原则、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表达,如何界定和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孙远钊认为,在本案中,需要由法院来判定两部电视剧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究竟只是编剧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还是属于琼瑶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断,都将对未来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孙远钊表示。

有业内人士表示,原被告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之间的争论,其背后涉及到的是更加专业的问题,即著作权法领域的思想与表达二者之间的界定和区分问题。“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表达自由,这一原则也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

孙远钊则表示,对于这一专业问题,其实可以从更为通俗的角度去理解。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那么杨慎是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答案是否定的,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对于任何的主题或思想本身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文字’‘纸张’‘声音’等载体,形式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梗概’‘背景’就是内容本身,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通用与相似桥段须厘清

在庭审中,被告于正和东阳欢娱公司表示,包括“偷龙转凤”“弃婴收养”等原告所称的涉嫌侵权的情节桥段是许多电视剧都使用的,而且原、被告的具体表达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对剧情的作用也不同,这些题材不应该被某一个作者所垄断。

有专业从事影视剧编剧的人士则认为,对于戏剧中各个桥段的区分通常用非似(没关系)、近似(借鉴)、相似(模仿),但三者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后两者通常也很模糊,并不太容易区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博士陈明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一个数十集的电视剧中,出现一些通用的、相似的桥段,也很正常,一部《红楼梦》囊括30年所有文学作品人物线索,直到今天还被大量的模仿或借鉴。但为什么没有出现抄袭这种说法,关键在于每个桥段所具体应用的情境、场合均有所不同。因此,对于这些通用的桥段或者公知素材,应该与其构成的电视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尤其是在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认定问题上。

陈明涛表示,对于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和界定,主要还是看侵权比例,如果21个情节确有少量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占整个作品的比例很低,应属于一种合理借鉴,不应认为是侵权。反之,如果存在大量的相似之处,则应构成侵权。“琼瑶起诉于正案,必须在作者利益和公众自由表达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从这种意义上,法律不是袒护于正,而是背后公众的利益。”从被告方于正、东阳欢娱公司在庭审中展示得《梅花烙》和《宫锁连城》人物关系图、《宫3》主要故事脉络情节图、《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图中可以看到,原告指称的21个桥段在《宫3》中非常分散,而且有些桥段也未出现在《宫3》中。

孙远钊认为,如果容许在前利用一些通用素材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地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

对于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本身是否可以构成表达,陈明涛则表示,不论是人物设置还是人物关系,对其是否属于表达范畴,都需要放到具体的案例中予以考量。“人物设置本身不是表达,如果放在独创性很强的情节中,再去观察考虑人物设置,应当属于表达范畴。比如,一些经典的人物设置,葛朗台、哈姆雷特,都是实质性特点,构成表达。至于人物关系,对于历史剧而言,很多人物关系是固定的,局限在具体历史情景。如三国中刘、关、张的兄弟关系,秦末项羽与刘备的对立关系。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人物关系具有独创性。”陈明涛称。(本报记者 祝文明)

责任编辑: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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