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CITY城市讯 近日,中国日报网城市频道与“京润法治与公共政策课题组”达成合作共识,即将联合举办一期以“土地制度及改革”为主题的专业论坛,这也将是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大学合作的“京润法治与公共政策课题组”举办的第六届专业论坛。
为了更好的举办此次论坛,深入土地制度和改革的法制化建设,本网工作人员专程就此事宜,采访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同律师。
记者:据了解,从2013年开始咱们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就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了“京润法治与公共政策课题组”,专注于土地制度及改革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张律师简单聊一下,是什么样的契机促成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与北大法学院的合作?
张志同:我们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的骨干律师大部分都是从06、07年开始承办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业务。这其中涉及到集体土地拆迁的案件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而一直在酝酿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及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也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
通过大量案件的代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遇到过因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带来的困惑,同时搜集了很多基层老百姓希望土地制度如何设计、如何改革的一些观点。而这些想法和声音在之前的改革及制度是缺失的,所以我们希望有一个高端的平台让我们代替老百姓表达心声。而北大法学院是我们法学研究的佼佼者,尤其是法学院院长王锡锌教授多年从事土地制度、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立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造诣颇深。所以我们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北大的教授一起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中国征地拆迁的现状。希望把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盲点与专家研讨、专题研究的方式来解决,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律师业务的提高,一方面也是可以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向更加合理的方向推进。
记者:刚才您提到,对于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制度改革有一些看法,您能详细介绍下吗?
张志同:代理了这么多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案件,我认为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没有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前与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前,应该征求被征地人的意见,且要组织听证,但土地管理法上寥寥数语,在加上没有违法追究制度的保障。诸多地方的集体土地早就被征为国有了,但广大的老百姓还不知道,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规定的不严格,所以在实践中有些规定就成了空架子。我先后代理的山东、安徽及江苏的征地批复因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但千千万万的农民稀里糊涂的就失掉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这些都是违法行政的结果。
另一方面,土地补偿标准确定不合理。1、 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农民不能直接分享土地升值利益,不管土地将来做什么,无论获得多大的利益也于农民无关。作为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如不允许与将来的用途挂钩,采取这样“一刀切”的补偿标准,永远值不了几个钱。
2、 以“产值”确定补偿标准不合理 。 土地管理法确定补偿费用是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的。 其实,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偶然性太大,农业生产受天气影响太大。如果前三年遭受大灾,年产值肯定高不到那里去,其实即使风调雨顺,农产品的价格也高不了哪儿去。现在的农村有几家仅仅依靠土地吃饭的。所以以产值论补偿,不仅不科学,实际操作也有问题。所以,我们一直主张以土地拍卖价格决定征地的补偿。
3、 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最低补偿标准为“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为什么土地被征收后盖上商品房后开发商的钱包变得鼓鼓,供地的农民却只得到“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呢?失去土地的农民如果成为没有土地、没有工作、没有保障的“三无人员”,仅仅依靠那薄薄的补偿费用,并且这补偿费用还经常不到位,“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都难,更何况所谓的“小康生活”呢。
记者:下面请您介绍一下前几期论坛的大概情况。
现在已经成功举办了4期了,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甚至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第一次邀请到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盛洪两位老师讨论土地、农地改革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第二讲我们请到了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教授,主要从新制度经济学讨论产权和市场的关系。除了邀请经济学研究者来论坛外,也请到其他一些学科的老师,比如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温铁军教授也是从农村、农民、农业“三农”角度考虑中国过去土地所有制形成的历史,以及在这种历史背景中看中国土地改革的未来。第四讲请到了清华大学历史系的秦晖教授,秦晖教授从中国历史角度看农村土地在历史进程中所有权制度的流转、流变。另外,第4期,我们邀请到了“华中乡土派” 贺雪峰老师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主任沈岿教授,共同关注中国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农业关联性讨论来看中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和未来的改革。
记者:张律师下一期论坛有计划了吗?是否可以简单介绍一下?
近期,我们在准备一期关于城中村改造现状和法律适用的专题研讨会,专门探讨城中村改造模式的合法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拥有着大量土地资源的郊区农村渐渐成了征地拆迁和商业开发的主战场。不计其数的耕地及农民宅基地被征用,轰轰烈烈所谓的 “创造城市、农民上楼”运动打破了中国延续千百年的“几亩薄田、几分宅院、自给自足”的农村生活模式,许许多多的中国农民成了“城中村改造”的主角。因我国并未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形成了现在的主流的——“村民自治为基础,村委会为主导” 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村民自治的噱头直接导致了宅基地拆迁脱离了行政管理及司法审查的轨道,造成大量集体土地被违法违规使用,数于万计的“农民”流离失所,大面积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频发,迅速成为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秩序的主要矛盾之一。
我们作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作为征地拆迁专业所,近几年代理大量城中村改造案例,对城中村改造法律事务积累一些实践经验和自己的看法。当然,也和其他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政府法制办复议员、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一样,累积下了不少的问题和困惑,大家希望能够通过专家学者获得权威意见,便于以后把握办案标准和司法尺度。
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专家学者研究探讨,就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争议问题达成主流共识,形成学理性意见,在具体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法理依据,指导实践工作,以填补法律法规不健全留下的空白。
对于城中村改造的本次研讨会,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