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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试点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建交易市场
来源:新浪财经       时间:2013/11/14 8:44:24     
  新华网合肥11月13日电(记者姜刚)记者13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12日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其中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今后,农民可通过流转方式“买卖”宅基地。 

  新华网合肥11月13日电(记者姜刚)记者13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12日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其中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今后,农民可通过流转方式“买卖”宅基地。

  根据安徽省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将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是此次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根据指导意见,安徽省将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与此同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安徽省还将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涉及土地市场建设意见的出台,将促进农民宅基地等实现由资源属性向财产属性的转变,从而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既能缓解农民生产融资难、活跃农村经济,也将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产生深远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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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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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到2015年,试点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5年
2 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省农委 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
3 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 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各类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 省农委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2014年
4 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2015年
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2015年
5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
6 强化政策扶持 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省政府

 

金融办

省农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2014年
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模式。 省财政厅 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等 2014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 2014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省物价局 省农委、省电力公司 2014年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省农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
7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5年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 2015年
8 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 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2014年
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流转农户保障制度。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2014年
9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省国土

 

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4年
10 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范围,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建立价格评估、信息披露、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5年
11 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 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推进门户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程在线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省国土

 

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2015年
12 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4年
13 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 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选择有条件的村,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三资”“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集体资产。建立完善“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 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5年
14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 2014年
15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科学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城镇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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