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场由10余位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参与的研讨活动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希望借由“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及特有名称保护”这一主题,结合“王老吉”凉茶商品包装、装潢权属争议个案,就该类型案例所具有的普遍意义予以明晰与解读。会议期间,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就是商标,属于孳息物范畴,因此知名商品“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产生的商誉只属于“王老吉”,不可能由他人分享;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并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以后,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识别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从而违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指出, 有关这一纠纷,从双方间最早于1995年签订的协议、1997年的协议到最后2000年的协议,都对“红罐”有着明确的约定;换而言之,双方间协议约定的产品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意味着并不是像加多宝公司所说,其独创、选用了一种什么包装,这属于合同约定,其包装、装潢的选择设计均是在此框架下进行的。
黄晖认为,“王老吉”凉茶红罐包装这种立体商标实物,它在使用的时候离不开特定的名称,否则其呼叫要素与视觉要素很难体现出来,不便于相关公众识别。根据既定事实,作为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红罐包装产生立体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始于“王老吉”凉茶。因此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将相近似的红罐包装贴上“加多宝”商标后,消费者看到这件商品,恰恰会产生混淆。
因此,红罐包装显著性与识别性产生的过程与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过程密不可分,如果起初“加多宝”与“王老吉”共同使用该红罐包装,则双方合作终止后,“加多宝”可独享该红罐包装、装潢权。但现实问题是,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并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以后,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势必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所以红罐包装不是想给谁就能给谁的。在这一纠纷背景下,我们甚至可以设想,商标法里面禁止把相同近似商标分割转让,为什么呢?你想分割转让都不行,因为它都指向同一个对象。”黄晖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