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富安娜已与3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共计619万元,若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胜诉或调解成功,预期将给公司带来8000余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此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经营,将会给公司业绩带来潜在收益。
公司对上述被告中的25位离职人员均曾多次劝说挽留(仅梅连清因其不称职被罢免及解聘),与富安娜同舟共济,应该相信富安娜上市后的前景,但上述离职人员执意离开了企业。
然而,富安娜管理层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成功登陆中小板,而水星家纺至今尚未提交上市材料。富安娜顺利上市并且业绩越来越好,当初离职的经理人便在明知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试图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同时在上市前被授予了限售股股票的100余位员工仍在富安娜任职,分享公司成长,在公司2012年底限售股解禁后,也得到了应有的收益。富安娜某高管认为,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正是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为公司长远发展做出贡献。但这些拿到股票就跳槽的行为就是一种见风使舵的行为,对他们的股权激励失去了意义。这行为对于所有辛苦工作在为富安娜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的员工是极不公平的,更是置富安娜广大股民的利益于不顾,理应受到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抵制。
三名被告主动要求和解
据最新消息,在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已有三名被告主动要求与富安娜和解,表示愿意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之一陈国高向媒体表示,之所以愿意达成和解,主要是出于个人价值观考虑,而且离开富安娜后,自己创业的过程中更懂得了创业的艰辛,无论做生意还是在职场都应该讲诚信。职业经理人更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要一诺千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嘛!”
富安娜挑战 “离职+抛股圈钱”
“离职+抛股圈钱”现象,在“大小非套现”的案例中寻常,已成近年困扰股市的难题。
据统计,去年年初,A股市场便曾发布1264名高管离职的公告,套现高达734亿元。这些高管持有的成本极低的原始股,在上市后的价值飙升,巨大的套利空间足以让离职的持股人一夜间变为千万富翁乃至亿万富翁,从而可以去享受滋润的生活,而不是继续做“打工皇帝”。但持股高管套现所造成的是对整体证券市场信心的冲击,拿走的是广大投资者的资金,对投资者危害极为严重的。
在新浪报道了富安娜起诉26名原始股东的消息后,一名自称“证券律师老夫走江湖”的网民做出了如下评论:“上市前这种承诺都是糊弄证监会的把戏,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罢了……”
是谁允许公司上市后经理人抽身套现、置承诺于不顾的行为是可以“心照不宣”的?
近年来,由“大小非”非法套现造成的股市资金异常流出数额十分巨大。上市企业应该如何避免受到如此“潜规则”的伤害?富安娜选择了求诸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表现在合同中即为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任何一个民事领域,即使相关法律未能完善,当事人也可以藉由这一原则,依法订立合同,用自己制定的规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经理人强行圈钱的企图,富安娜借助一纸承诺函,避开股权纠纷,有效地保护了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不说是为业界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榜样。
有消息称,富安娜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梅连清、周西川、陈谨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就合同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90多万~1000多万元数额不等,累计8121.67万元。
这一诉讼表明作为上市公司——富安娜要用法律武器向愈演愈烈的“离职圈钱”现象说不。
富安娜公告澄清真相
日前,富安娜就诉讼发布了公告,澄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公告称,“存在纠纷人员均曾是公司的前员工,其中两名曾任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合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前述人员与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一起依据该计划向公司认购了股票。”据披露,依据该计划富安娜于2007年8月、10月、12月分三批收回已离职的11人共72万余股股票。“2008年3月,因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该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经过充分协商,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当时作为公司员工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了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然而,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违反了上述承诺,依据《承诺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证相关违约金能顺利执行,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并暂时冻结了相关被告的股权。”
这注定将不会是一次普通的合同违约纠纷。日前已有媒体刊出报道,对富安娜的本次诉讼冠以“股权争夺乱象”之名。而诉讼本身也非风平浪静。
承诺函是否出自当事人自愿需法院定
有消息称,部分被告已就富安娜的诉讼主张提出异议,称承诺函是在富安娜“私下胁迫”在职期间的IPO前普通股股东签下的,26人不论作为前员工或股东,富安娜的赔偿主张均不成立;更重要的是,对该承诺函富安娜从未予以公开披露。被告股东之一的周西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表示,即使法院承认该承诺函的有效性,也只能说明富安娜在上市前的操作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被告还指责富安娜存在以不当手段欺压和强迫其持股员工离职离任的行为。
事情是否真如被告所言,富安娜存在种种违规违法的行为呢?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承诺函作为合同约束的一种,一经签署,涉事经理人在股权问题上自然受其约束,甚至可以排除证券法、公司法等对同一问题的一般规定。只要合同内容本身不违法,则在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至于被告自称承诺书“并非自愿”。富安娜表示,这只是被告的单方言论,至于“股权争夺乱象”一说更是有失公允,股权根本就是被告的,不存在争夺,只是因为违约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已。相信事件真伪会在正式开庭后的诉讼举证中水落石出。
至于被告称富安娜在对首发股解禁过程中故意隐瞒被告的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不及时对外披露的问题,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律师称,原告是2012年12月26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随后,法院依法进行了涉案财产的保全,并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司在2012年12月27日办理解除首发前限售股份的相关公告过程中,是以2012年12月26日股权登记日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的,履行了应有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更不存在什么“秘密起诉”。
富安娜IPO未披露 承诺函事宜不违规
有报道称,上海某律师指出“招股书中没有披露该承诺函事宜是违规的”。
富安娜在公告中已对此声明:“《承诺函》并不牵涉到第三方利益,也不影响其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质变动或权益变动,对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找到需要披露此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出于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披露有关承诺函的信息。”
研究证券法与合同法的相关专家,亦认为该承诺函仅规定了被告与富安娜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富安娜操作违规之说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股权承诺凸显上市企业责任
富安娜提起诉讼目的十分明确,即就被告一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并不是对股权的追讨,股权数量与价格只是用以确定违约金数量的一个计算依据。而冻结股权只是为了保证违约金的执行,是正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股权争夺”。从富安娜就事件所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诉讼所得资金将以上市公司收益的形式使富安娜所有投资人受益。任何一家上市企业,其首要的企业道德就是要对其所有投资人负责,证券法更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其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富安娜此次诉讼,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所应该采取的行动。
有媒体说:“‘上市后,公司会想方设法把拥有股权的员工逼走,自动放弃股权。有一个员工从总经理降到了仓库管理人员,就是不走。’周西川说,上市后被迫离职的也有,是因为实在熬不下去了。”但据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直都是林国芳先生担任。
还有报道称被告股东之一的周西川向富安娜认购了74300股的股票,“目前市值200多万元”。但该报道并未指出经过三年的公积金转赠股本,周西川于2012年12月31日解禁前已持有总计115908股。依照富安娜2013年3月8日收盘价算了笔账,发现周西川实际持股价值已达410万元,相关报道几乎为该股东的身价打了“五折”。
根据《承诺函》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违约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的收盘价-本人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前赠送的红股)。据此,周西川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约357万元。
富安娜本次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向富安娜所有员工表明一个态度:诚信和守法才是富安娜真正认可和鼓励的品质。
被诉6名骨干 集体跳槽竞争对手
2008年富安娜已成为家纺行业的龙头,其核心员工成为了同行竞相频繁“挖角”的对象,因此,一些人出于股票已到手,或看衰富安娜上市前景或被同行的高薪诱惑之类的种种动机,在富安娜上市前离职。其中富安娜前高管、销售副总余松恩于2008年7月前后带领陈谨、周西川、屈景晨、常明玉、孟蓉蓉共6名骨干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此举无疑打乱了富安娜的上市部署,也对富安娜的员工队伍的稳定造成了负面冲击,对富安娜的经营和技术开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