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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方药业重组再遭举报狙击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2/12/5 10:05:34     
  2012年8月27日,来自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代表天方药业广大中小股东,将近年来收集的有关天方药业隐瞒重大项目、财务数据造假等资料呈交证监会。时隔两月,在2012年11月5日,河南省证监局发回调查回函,称并未发现举报信上提及的相关问题。 
    一位律师,一封举报信,一执回函,天方药业涉嫌重大项目隐瞒的事件,几经辗转,未能平息,又再起波澜。

  2012年8月27日,来自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代表天方药业广大中小股东,将近年来收集的有关天方药业隐瞒重大项目、财务数据造假等资料呈交证监会。时隔两月,在2012年11月5日,河南省证监局发回调查回函,称并未发现举报信上提及的相关问题。然而,事态的发展并没有因为河南证监局的一纸回函而告终。2012年11月27日,王智斌律师再一次将举报材料邮至中国证监会申请复查。

  22亿项目“雪藏”三年

  2012年对于天方药业来说实属艰难:“毒胶囊”事件的重创,重组方案的“流产”,停牌复牌的跌宕,被指隐瞒重大项目、数据造假的尴尬。如今,又一封举报信寄至证监会,天方药业的年关,看来仍然难熬。

  天方药业屡屡被指“有重大项目隐瞒”,究竟“重大项目”所谓何事?2012年11月27日,《中国企业报》记者辗转联系到王智斌律师,向他了解关于天方药业“隐瞒重大项目”的相关细节。“根据天方药业2009年公告,有一项二级筹资的定向增发项目即将进行。很多股民正是看中此次定向增发的时机而买进天方药业股票,但是随后该项目不了了之,没有下文了。”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天方药业“秘密”进行该项目建设,虽然公告不曾提及,但在河南省发改委文件以及天方药业的大事记都有天方药业大型项目在建的动向。

  根据这一线索,记者发现在河南省发改委2010年第1489号文件,即“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中,明确将“河南天方药业新型原料药产业化项目”列入“河南省2010年新开工项目”名录中。而在天方药业主页内的大事记内也有“河南省重点项目———天方药业新型原料药产业化项目开工奠基仪式在驻马店工业聚集区医药产业园区隆重举行”的记录。与此同时,在河南驻马店当地新闻网上,亦有天方药业“22亿项目在建”的报道。

  随后记者拨通了天方药业证券部电话就该“重大项目”是否在建予以核实,对方极力否认有此建设项目,并称“一切以上交所公告为准,公司主页数据有待完善”。

    秘密背后是隐情还是阴谋?

  一项如此巨额的投资,一项如此浩大的工程,天方药业一再隐瞒的背后是有难言之隐还是另有阴谋?
  2012年初,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这两家上市公司就曾公告披露“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吸收合并事宜”。时间流转至2012年5月,中国医药和天方药业又双双发布公告,称中国医药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天方药业。然而备受瞩目的“重组之路”似乎注定是曲折难行,时至9月又遭变数,因《关于签订的议案》在内的两项吸收合并议案均以约54%的赞成票而未获通过。时隔一个月,天方药业再度推出与中国医药吸收换股的方案,欲“二次闯关”,然而在中小股东的质疑与反抗之下再次“流产”。

  “天方药业一直隐瞒在建项目,事实上是想隐藏利益,将业务做差,拉低股价,使得在与中国医药的重组过程中降低换购成本。”身为天方药业的中小股东之一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天方药业的此种行径侵害了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性质十分恶劣”。

  进入天方药业股吧,与陈先生意见相同的股民占多数。一篇“反对重组投票”的帖子得到几乎全面参与讨论股民的支持,反对重组的呼声此起彼伏。2012年11月29日,天方药业收盘价格为6.31元,中国医药收盘价为18.37元。有专业人士分析,根据重组方案提出的1:0.31换股比例,天方药业对应于中国医药18.37的股价为5.69元。若天方药业与中国医药的重组完成,那么天方药业的股价就会被中国医药绑定,将按换股比例关系跟随中国医药下跌,而天方药业的股价也会跌至5.69元以下。

  重组不是违规的借口

  面对广大股民的质疑与反对,面对维权律师的揭发与检举,天方药业似乎并没有澄清的“悔意”,坚持己见,否认隐瞒重大项目在建,并继续重组步伐。据悉,天方药业定于2012年12月12日将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就天方药业与中国医药的重组进行审议。

  深圳某券商研究所医药板块资深研究员周先生认为,天方药业与中国医药本次重组方案对天方药业来讲是有益处的。从双方报表数据来看天方药业2011年每股收益0.10元,而中国医药2011年每股收益为0.87元。重组可使得天方药业每股收益增加,市盈率下降,对投资者来讲,或有更大收益。

  然而,重组的利益不管有多么大,都不能掩盖违规的本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隐瞒重大交易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股民的利益,违背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原则,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王智斌律师表明自己的立场与态度,并希望证监会早日给出合理和令股民满意的答复。
责任编辑: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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