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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望年底出台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2/10/25 10:48:15     
    另外,老年人投子女随迁入户还面临最后一道壁垒。“十二五”期间,随着户籍政策的进一步改革,按照老年人的意愿随子女随迁应该落到实处。 

  ■ “老年人投子女随迁入户”尚在协调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有望年底出台。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昨日在“2012国际养老产业(上海)峰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起施行,至今已有15年。今年7月6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阎青春认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用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


  公办养老机构的“缺陷”


  “草案较之前新增了很多内容。”阎青春透露,“比如说社会保障这块,过去这块是空白,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都写进去了。在社会救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还有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等都有所体现。另外,还新增了老年人居环境体系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老年家庭的支持和帮助政策。比如说对老年人家庭,买不起新房子的,那就根据现有住房按照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特点进行改造,比如增加无障碍设计的设施。自己有钱的自己出,自己出不起钱(政府)补贴。一分钱都出不起,(政府)全额补贴。”


  草案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阎青春表示,“以往搞什么形象工程,美其名曰给老人办事,但是由政府经办的有限的养老资源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是以市场价格划线,困难的老人很大一部分都没住进来。”


  对此,阎青春认为,应该以收住失能老人、失智老人、高龄老人为主,而不应该收住低龄、富裕的老人,“国外,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不是规定的失能、失智、高龄老人是不能进去的。我们也应该去定义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划分评定的标准,制定老年人经济支付能力评定的标准。评定之后,够这个标准的就可以进,掏不起钱政府资助。高收入、健康老人不能进(公办养老机构),去社会营利机构。”


  阎青春还提到,1999年民政部有个19号部长令规定了养老产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证。而之后,2000年的立法法出台,实际上就变相推翻了以前的法令。所以,目前的养老机构是不需要许可证就可以办的。


  草案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就养老机构的设立提出一系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护理保险制度设计


  草案提到,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护理保险还没有真正提到日程上,只是上海和北京在做研究性的制度设计,难度很大。”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起草人之一,阎青春说,“当初做十二五规划的时候,都写了探索老年人长期照顾护理保险制度。但是,有关部门反对,后来改成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顾与护理补贴办法。”


  “这个在西方很普遍,护理保险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医疗保险还需要。护理保险,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社会保险的方式,比如日本人45岁开始额外交一份护理保险,当然政府和企业也要补贴。护理费用、护理用品用具的费用都可以从保险中支付。”阎青春举例说,“即使你护理自己的爸爸妈妈也可以挣钱,(这个)可以作为职业来做。”


  另外,老年人投子女随迁入户还面临最后一道壁垒。


  “和公安部户籍部门在进行最后的协调,还不敢说时间表。现在就是特大城市还有一个障碍,其他城市没什么障碍。”阎青春说,现有的户籍政策规定,老年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有限制,偏向农村和小城市。这忽视了老年人的意愿。“十二五”期间,随着户籍政策的进一步改革,按照老年人的意愿随子女随迁应该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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