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商标局公示,茅台集团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如三个月内无异议,则“国酒茅台”商标即可生效。消息一出,激起千层浪。引来业内外一片声讨,更有甚者跳出来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其实,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仅是单纯的企业商业行为,既然注册商标通过初审,那么就说明“国酒茅台”注册商标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也实在是过于夸大“国酒茅台”四个汉字的作用。
依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关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可以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但对带“国”字头,而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因此,“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品牌名称”的商标组合,合法合规。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国酒茅台”和“国酒”、“茅台”含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国酒茅台”如果能够成为注册商标,那么茅台在未来使用时,不可以将其独立分割,而“国酒茅台”4个字,也必须连在一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否则,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混淆(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强制性交易、行政强制经营等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茅台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尚不属于不在该范畴内。
总之,茅台申请注册的为“国酒茅台”,是属于茅台的专有商标,而并非通用的“国酒”二字,这对其他酒企的已注册的“国”字头商标无影响,也不发生冲突,仅是对“国字号”的补充和完善。
笔者相信,仅仅一个“国酒茅台”的商标,不会打破行业的公平竞争状态。而茅台酒之所以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国酒”印象,皆因消费者对其历史文化、产品品质等方面的认同。
其实,中国白酒处于我国市场经济最为充分竞争的领域,对于市场的把控上大家各显神通。消费者也愈加理性,他们真正认的是产品质量和口碑,如果失去这两样要素的支撑,产品标再高的价、或其商标头顶“国”字号光环,消费者也会弃之不理,更不会以商标的呈现形式为之转移。
企业之间的竞争,尤其是白酒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专注于产品层面——你好我要比你更好,争前恐后的改良产品,让实力和质量来取胜,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不是一次次的诋毁,更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炮轰”。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白酒行业也赢得了“黄金十年”的跨越。如要实现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中国古代圣贤就曾给过回答,“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
因此,茅台申请“国酒”商标,只要其不违背法律法规,那就不妨交由“市场”去评判。否则企业过多所谓“正义”的指责与反对,最终尴尬的仍会是自己,徒增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