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从铁道部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国内铁路产品认证将实行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管理办法》将于同日废止。 6月5日,铁道部正式下发了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铁道部2003年颁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存在两大明显不同。一是明确提出“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而旧办法则规定铁路产品认证必须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CRCC)进行。 二是提出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铁道部只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而旧办法则规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由铁道部下属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新办法规定,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必须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同时从事列入采信目录内产品认证的相关认证机构,应制定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并报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铁道部备案。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时应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流程,“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新办法首次提出,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若认证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产品认证业务,以及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