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同时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已于6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这也意味着广药和加多宝之争将再起波澜。 广药红罐王老吉上市 加多宝诉其侵权
加多宝称广药推出“红罐王老吉”侵权,
该公司正考虑对广药集团进行反索赔。
6月3日,广药集团在北京举行红罐王老吉上市盛典。同日加多宝称广药推出“红罐王老吉”侵权,该公司正考虑对广药集团进行反索赔。 据新华网报道,加多宝称,加多宝撤销仲裁结果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立案,在北京一中院裁决未有定论前,广药无权推广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凉茶。广药集团3日推出红罐,侵犯了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在3日的媒体沟通会上,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倪伊东称,广药集团一直在依法依规办事,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况,并称“广药的红罐王老吉新包装已经开始了专利的申请,并且被受理了,有专利的受理号可以查询。” 广州药业和白云山5日同时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2)—中民特字第7160号】( “应诉通知书”)。 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该仲裁裁决见本公司2012年5月14日披露的编号为2012-031号公告)。 广药集团经咨询相关法律意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前,仲裁裁决属于生效的终局裁决,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王老吉商标之争”始末 1997年至2000年 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年) 2002年11月 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年),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港币200万元 2003年6月 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2020年),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随后李益民落马 2010年11月 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让矛盾公开化 2011年4月 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2011年12月 “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年5月11日 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胜诉。 2012年5月16日,加多宝召开商标败诉说明会,称将推出加多宝凉茶,配方没变,工艺没变,可以说就是之前的“王老吉”。 2012年5月21日,广药集团举行王老吉凉茶发展战略新闻发布会,称要打造王老吉凉茶为核心的大健康战略,五年要实现销售300亿,到2020年要达到600亿的销售规模。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发表声明,称自2012年5月9日起,广药集团正式收回此前授权给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王老吉”商标。声明还称,未经广药集团授权许可,任何企业均无权对外发布任何关于“王老吉”、“红罐王老吉”、“红瓶王老吉”的产品经营信息及经营性广告,亦无资格散布“红罐王老吉更名”等虚假信息。 2012年5月27日 ,加多宝发布声明表示,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法院亦已依法立案。 2012年5月28日上午,广药集团举行“王老吉商标授权仪式”, 称在法院未作出撤销决定前,此前裁决效力不受影响。 2012年5月28日下午,加多宝集团举行加多宝凉茶全国启动仪式,宣布加多宝凉茶正式面市,凉茶始祖王泽邦第5代玄孙王健仪女士称,王氏家族独有的王老吉凉茶祖传秘方已经独家授权给加多宝集团。 2012年6月3日,加多宝称广药推出“红罐王老吉”侵权,该公司正考虑对广药集团进行反索赔。 2012年6月5日,广州药业和白云山同时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已于6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