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加多宝集团发布声明,称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5月9日作出的裁决,并已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书,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按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份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加多宝集团称,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北京第一中院撤裁立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