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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吉林频道       时间:2012/5/8 8:55:41     
  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根据其种类或者排气量,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吉林省车船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实施办法》的确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年税额标准240元、1.0升以上至1.6升,年税额标准420元、1.6升以上至2.0升,年税额标准480元,2.0以上至2.5升,年税额标准9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年税额标准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年税额标准30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税额标准450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标准900元,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标准1020元;载货汽车仍执行原标准,每吨96元,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由目前的84元调整为每吨96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由目前的60元调整为每吨96元;摩托车调整为每台36元。

  船舶的税额标准,除游艇外,其它船舶税额与现行标准没有变化。具体税额为: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游艇按照艇身长度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其中,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依据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五、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一)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舶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车型目录执行。

  (五)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七)为扶持农业发展,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八)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九)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六、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七、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八、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九、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缴纳车船税。

  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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