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通讯快报 > 神州纵览 > 正文
深圳严查拒改霸王条款 涉案企业将曝光罚款5万
来源:晶报       时间:2012/5/1 10:38:32     
“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公司不对意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打折商品一律不准退换”……环顾周遭,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横行,消费者有苦自己吞。条例同时还规定:未按照修改意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公司不对意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打折商品一律不准退换”……环顾周遭,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横行,消费者有苦自己吞。


  好消息来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下称“条例”)昨日正式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罚款、追责等招数,剑指“霸王条款”,深圳消费者有望从此告别消费“不公”。


  6类合同须提前备案


  实施近1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为何管不住“霸王条款”?市消委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靳丽娟称,原“合同条例”没有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格式条款采取的是司法监管模式,即“事后”监管,难以预先干预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程序和内容。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同时又“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的6类合同,必须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不让“霸王条款”继续横行。


  这6类合同为: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


  靳丽娟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不停地扩展,格式合同由过去的垄断行业扩展到现在的非垄断行业。现在新的合同,要求关系到民生的行业合同必须备案,本次修改创新的地方,在于日后消委会发现某个行业严重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可以向监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应修改逾期不改罚5万


  条例对不报送备案的经营者规定了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60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延长30日。


  条例同时还规定:未按照修改意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拒不修改的将在媒体上曝光


  对于拒不接受修改意见擅自订立“霸王”合同的,市主管部门将在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市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


  靳丽娟认为,现在舆论对企业很有压力,垄断行业以后会纳入监管,非垄断行业的条款出现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委会或媒体公布出来,会让企业压力倍增。需要媒体公布时,将会按照流程执行。这样可以无时无刻的提醒消费者和行业单位,维权的重要和严于律己的必要性。


  行业协会应督促修改“霸王条款”


  让老百姓识破其“霸王条款”之类的性质,不上其当当然很重要,但让其始作俑者不再热衷于“霸王条款”之类的事物,则更为重要。


  “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对行业内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经研究,条例作出相应规定: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市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行业组织应当督促经营者执行。”


  防止霸王条款,行业协会有责。靳丽娟称,特别是在外界对行业合同有大量质疑的时候,行业需要自我审视,它是不是真的有问题,如有问题就要督促修改,毕竟质疑多了,行业形象也会很受打击,其他会员单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典型“霸王条款”链接


  霸王条款一:


  快递延误拒不赔偿


  “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在某些快递公司的合同上此类条款很常见。


  市消委会认为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问题条款中“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豁免内容,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二:


  未经同意延续服务擅自扣费


  “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不体验,请回复XX”,甚至以“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这类免费体验短信,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手机都曾接到过。在免费期内确实免费,但过后就是收费陷阱。


  市消委会认为,免费体验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扣费行为无效,而且通信服务企业和服务提供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国家信息产业部曾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因而,“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提醒


  合同没看懂前不要签


  对于合同的签订,相关部门呼吁,在消费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只要还存在疑问,就不要签该合同。不能在出了问题之后,才提出当时签的时候没有看清,没有看懂。专家强调,如果没有看懂,就一定要什么时候看懂再什么时候签,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责任编辑:冰心

【字号 】 【打印】 【关闭
  
推广:霸王条款,深圳,涉案企业,条例,
Copyright(C) 2006-2013 chinacen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63522730  编辑QQ:1371847875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2号 京ICP备1304265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