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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租户无身份证房东或要被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2/3/30 10:09:54     
  如果你是个“包租婆”或者“包租公”,你要擦亮眼了,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被罚款,甚至追究刑责。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如果你是个“包租婆”或者“包租公”,你要擦亮眼了,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被罚款,甚至追究刑责。昨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常住户口人员租屋也纳入管理


  现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1994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2000年曾进行过一次修订。这一次是第二次修订。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希望通过进一步修订,加大对出租屋的管理规范。


  这一次,修订草案去掉了“流动人员”四个字,名称直接变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东解释说,考虑到我省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此次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


  出租转租均要在限期内报告


  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但修订草案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给回执。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再次报告。承租人转租房屋,也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这一系列报告没做到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样密集的报告,郑东的解释是,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这个过程中,个人信息如何保证不被泄露?草案明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此,有人大代表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可能出卖一次信息就赚回来了。


  不即时报告治安信息最高罚五千


  除了报告,出租人、中介公司还必须负起“连带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要督促居住时间超过三日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配备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等。如果房东未做到这些,面临的将是种种处罚,比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不即时报告治安信息,最高可罚款5000元。


  争议


  欧广源:修订草案满篇惩罚


  出租、转租以及停租,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少房东听说了这一整套程序,都觉得麻烦。昨日审议现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连带责任都提出了不同意见。


  “连带责任”是否过多


  褚国祥认为,草案中的一些连带责任很难操作。比如,草案中提出,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如何认定明知,这就是一个难题。”褚国祥说。


  另一位组成人员许家瑞也注意到草案中新增一条规定“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他很疑惑,“租我房子的人犯罪了跟我有什么关联。”


  辛瀑则认为,草案中不少条款是“倒退”,起点太低。“靠限制管理治安不是高明的做法。”


  罚款过滥涉嫌部门利益法律化


  “满篇惩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用这个词来形容草案中新增的众多处罚条款。他数了一下,有10多条款涉及到罚款。他说,不能用罚款代替管理,动不动就罚。而应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他坦言,最担心的是部门利益法律化,通过人大立法为部门提供了一个罚款的法律依据。他建议,省人大法工委多听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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