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校园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指出,中小学生未到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电话(传真):88905450;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中小学应开设安全教育课
《条例》指出,学校附近道路设立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靠预告、停靠标志,设置禁停、禁止鸣笛、限速标志;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在学校附近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提示标志;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
公安机关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务联络官。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对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并设置学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十二种情形 学校应承担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失当,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6.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学校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7.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8.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10.教职员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及时制止的;
11.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情形的。
五种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自杀、自伤的;
4.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权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进入学校区域;有权要求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学校区域;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中小学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间未经请假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应当由监护人到校监护学生离校。
幼儿接送实行当面交接
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和游乐厅禁止设置在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教职工有传染病应调离岗位
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员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在《条例》中,还对学校的免责情况进行了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米为学校周边安全距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方案。
学校不得从事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出租学校区域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不得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在学校区域内开办食杂店;不得其他与学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明显不相适应的活动。
《条例》规定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是指距离学校红线100米以内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 单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