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这一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的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