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收
追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针对备受公众争议的银行收费问题,10日晚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称,监管层规范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体系,使之逐步走向公开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如何减免此前备受争议的一些收费项目,因此有“避重就轻”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记者调查
草案被指“避重就轻”
“我最关心的是哪些不该收费的项目取消了,但是通篇读下来,基本都是关于银行如何实行市场定价的内容,涉及政府定价的范围非常小,连开户、存取款、转账这类基本服务都没纳入。”广州退休教师梁方英女士说。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说,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价时应遵守的必要性原则,即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这样在执行阶段,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明码标价”式的市场价调节适用于充分竞争市场,目前我国银行业依然处于相对垄断,并非充分竞争,如果将银行市场假定为充分竞争市场来起草此办法,是会有偏差的。
在他看来,仅仅通过“明码标价”解决商业性、市场调节价的问题,力度远远不够。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进:
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其次,应规定哪些或哪类项目不应收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第三,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的权利和针对银行的惩罚性救济措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各类收费项目不下千余种,其中很多收费项目并无法律依据。而银监会早前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只涉及了34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通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等项目却没有涉及。
民众期待
银行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说,近年来,中间业务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利润水平。在取得靓丽业绩的同时,银行应担当更多社会责任。
“出台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层和银行愿意倾听消费者呼声的姿态,但注重程序的同时,更应解决实际问题,就怕陷入"走过场"的怪圈。”彭澎说。
接受采访的消费者和专业人士普遍反映,征求意见稿强调给银行收费立规矩,把调高银行的收费标准至于公众参与监督之下,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这是好事。但是缺乏如何减免收费的规定。广州消费者刘威先生担心,在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尚未出台前,由于此规定以前的其他规定作废,只适用本规定,因此,银行可能会出台很多实行市场价格的服务项目,或者将原来不收费的项目“改头换面”继续收费。
一问
“报备制”能否遏制银行收费冲动?
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数百种激增至数千种,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尽管监管部门多次下文予以规范,银行收费冲动依然“势不可挡”。包括消费者、法律界人士、学者及一些政府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此诟病重重。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各抒己见
“明码标价反而为收费打开绿灯”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外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权,并给出了银行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明确“路径”。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还太小;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问题的律师董正伟指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相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小得“不是一点半点”。
董正伟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如果在充分竞争情况下,报备制没有问题;但目前中国银行业尚不能称为完全市场化竞争,银行业仍是相对垄断行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考虑到中国现有金融市场特有状况,应当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
具体来看,刘俊海建议适度扩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同时,适度缩小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
二问
如何增强消费者话语权?
三部委在此次征求意见稿通知中说,起草这一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记者研读这一办法时注意到,在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些条款规定以较大篇幅明确了银行对消费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中止服务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
各抒己见
银行应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
现实中,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价格,尤其是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往往一头雾水。唐女士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向海外汇款200多美元,却被收取200元人民币汇款费用,唐女士质疑,汇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费银行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的金先生在为女儿办理出国留学存款证明时发现,办理一张存款证明,有的银行收费20元,有的则高达50元,而且,“如果一次性办理20份,也要按同样的价格收20份的钱,这到底是如何定价的,银行到底付出多少成本?”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商业银行是银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是银行服务的接受者,银行、消费者是契约双方,契约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相关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指出,一些银行在一些服务收费上“漫天要价”和混乱现状,与一直以来消费者在银行服务价格制定上缺乏话语权不无关系。
“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刘俊海说,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意见。
刘俊海并表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市场调节价的约束不足,应该在市场调节价的调整或者提高中,设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一些法律界人士谈到这个问题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大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核准权;至于如何行使,有律师建议说,联合核准最好,“任何一家监管部门不同意,涨价就不允许成行”。
回顾
三部委公开征集民意
整治银行乱收费
此番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9条款,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其中,颇受关注的是关于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方面的内容。这意味着,今后凡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此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记者注意到,就在前一天,银监会还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重拳规范银行乱收费,涉及范围包括存贷挂钩、强制捆绑、高息揽存、擅自提价等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业内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规范银行经营活动,将有助于净化金融环境,为国民经济和实体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征集意见期间,消费者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记者从广东银监局相关人士处获悉,此次征集意见涉及范围广泛,地方银行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也是被征集的对象,广东尚未收到银监会的正式公文,但已启动意见征集程序。
反思
用好公众意见
做好开门立法
尽管各界人士对于新办法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且不乏犀利观点,但接受采访的人士无一例外不对三部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门立法”的态度给予肯定和支持。
“三部委将规范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值得肯定,这是巨大的进步。”刘俊海说。多位消费者也表示,即便无法提出系统性的意见,他们也将全程关注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过程。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刘俊海建议说,对于此次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要做好归类、编辑工作,并适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在办法完善过程中,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原因是什么,建议届时也向社会公众公开。
“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刘俊海表示,有争议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规制定做得好,将有助于强化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