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环保 > 环保 > 正文
环保执法的困境及对策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时间:2012/2/6 12:08:13     
  “罚不当罪”只是我国环保执法问题中的一方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环保执法中还存在以下难题:环保执法主体归地方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使得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因而现有的环保管理体制就成为环保执法的最大障碍。 

  2010年底,知名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因福建汀江污水渗漏导致严重污染一案而受到福建省环保厅的处罚,并且福建省环保厅开出了将近1000万元的“巨额罚单”,然而,尽管该处罚被称为“环境污染第一罚单”,但是,与此次污染造成的3100余万元的直接损失以及上亿元的间接损失相比,处罚显然过轻。因此暴露出我国环保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罚不当罪”只是我国环保执法问题中的一方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环保执法中还存在以下难题:


  一、环境立法存在不科学、不完善之处


  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如森林资源危害的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具体保护的法律法规。程序性立法偏少,现有的程序性规定多集中在实体性法律之中。其中仅对环境复议程序规定最为详细,环境处罚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制。


  环境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某些重要的单行法规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实务中还存在某些环境标准尚未制定。地方环境立法滞后,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与针对性。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相脱节,对于强化环境监测管理的实际需要也有严重的脱节。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或罚款数额过低,或罚款幅度过大,难以准确掌握裁量幅度。


  二、环保执法体制不科学、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对于环境管理权的分配,在纵向隶属体制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地方环保局归当地政府领导,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环保工作进行统筹与管理,这其中就包括对本地区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鉴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选择策略。在有限的任期内和有限的地方财政中,环境保护往往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当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必然会对环保执法进行种种干预。而且地方企业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出现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现象时,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虑会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


  环保执法主体归地方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使得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因而现有的环保管理体制就成为环保执法的最大障碍。人事权和财权等均隶属于地方政府边缘化了的环保执法部门,从自身生存需要考虑,往往屈从于地方政府的压力,环保执法流于形式并被弱化,事实上使得环保部门形同虚设。特别是越到基层,干预程度越严重,环保执法就越困难。


  环保执法还存在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许多地方的环保执法部门人员素质低下,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有社会闲散人员,执法能力不高,还损害了环保部门的形象。此外,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许多地方甚至连基本的检测设备都没有,执法缺乏科学性。


  三、环保执法对策


  人大在未来的环境立法及修改中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使环境立法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填补立法空白、完善环保执法程序。将应对突发环保事件纳入立法范围、明确政府部门的责任制度,从法律上规制环保责任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当以全社会利益为标准,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是环境污染处罚真正具有威慑力。


  政府带头践行环保理念,扩大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政府不仅要大力倡导环保,更要以政府的言行带动民众参与。将绿色GDP概念纳入到对政府首长的政绩考核中,将环境保护作为普通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之一。将绿色办公的理念引入政府日常工作中,使政府“内外兼绿”。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保执法投入,形成以政府为先锋、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全民环保体系。

责任编辑:何智

【字号 】 【打印】 【关闭
  
推广:环保部门,执法体制,环境执法,执法主体,
Copyright(C) 2006-2013 chinacen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63522730  编辑QQ:1371847875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2号 京ICP备1304265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