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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未落实,最高罚十万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12/2/3 11:48:3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2000元到100000元不等的处罚。 

  2月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劳动者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条例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要求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督促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8项安全生产职责。


  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事故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2年至少开展1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查,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公布。


  法律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规定》明确了政府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2000元到100000元不等的处罚。其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等四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停产整顿以及最高10万元的处罚。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的意见征集时间从2月1日到3月2日,网民可登录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填写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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