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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划定绿标路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时间:2012/1/13 11:24:18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近日决定,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将根据机动车出厂年份和尾气排放检验情况,对机动车辆颁发绿色环保标志。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近日决定,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葫芦岛市政府将新城区龙湾大街路段(海晨路道口—锦葫路道口)设置为全市第一条“环保绿标路”,并规定:每日7时~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路”上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葫芦岛市环保部门将根据机动车出厂年份和尾气排放检验情况,对机动车辆颁发绿色环保标志。



  葫芦岛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要求所有机动车必须接受污染物排放检测。严格执行黄绿标志核发标准和核定每辆车的尾气排放状况,并通过环保检测IC卡互认手段,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最终达到黄标车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更新或退出市区,使大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另外,葫芦岛市环保部门还加大路检、巡检执法力度,并定期深入全市11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车辆尾气排放进行抽检,坚决打击尾气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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