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执行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执行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