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华东师范大学主办的中法旅游论坛上,在涉及城市旅游与宜居关系的讨论中,有专家提出“宜居城市不完全等同于旅游城市,旅游城市可以是宜居城市”的观点,引起了与会者的关注和深思。
2000年建设部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了人们越来越注重城市的宜居性。现在很多城市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求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创建宜居城市。
发展旅游对创建宜居城市有促进作用,这包括通过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为创建宜居城市创造条件,通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创建宜居城市打造基础,通过促进城市旅游和休闲设施的建设为创建宜居城市丰富居民的城市生活,通过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居民收入的增长为创建宜居城市缓解居民的生存压力,通过促进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创建宜居城市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城市旅游既满足了游客的需求,也通过这些正面的效应为打造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生活舒适便捷、社会和谐的宜居城市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与创建宜居城市存在一系列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价冲突,体现为宜居城市所需的适宜物价与发展旅游所导致的物价上涨之间的矛盾。旅游需求旺盛往往会提高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而这又会导致采购价格的上升,最终导致城市物价的普遍上涨,增加居民的生活成本。
二是空间冲突,体现为宜居城市所需的合适的生活空间与发展旅游所导致的客流增加、空间拥挤之间的矛盾。旅游投资要能获得回报,就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客流量,但大规模的客流量极大地缩小了居民的生活空间,导致交通拥挤、出行困难。
三是设施冲突,体现为宜居城市所需的必要生活设施与发展旅游所导致的大量旅游设施建设之间的矛盾。旅游设施对生活设施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这既是指旅游设施抢占了建造生活设施所必需的地理空间,更是指很多原来经营生活设施的企业因为看到旅游业更加有利可图而纷纷转行。生活设施的缺乏导致了当地居民生活的不便。如著名的威尼斯水城就是典型的案例,最终导致当地居民开始慢慢逃离这片故土。
四是心理冲突,体现为宜居城市所需的居民怡然自得的心理与发展旅游所导致的心理焦虑紧张、嫉妒之间的矛盾。宜居显示出的是当地居民的一种态度,而这背后更多的是人们一种怡然自得的闲淡心理。而发展旅游可能导致的市场竞争的加剧、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财富分配的不平衡、原有生活环境的破坏、原有生活节奏的打破等等使当地居民无法再安然地享受原本闲适的生活。
五是环境冲突。一些地区过度发展,包括过度的资源开发以及过多的客流量,都会导致原有人文生态环境的破坏。破坏性的建设、乱扔垃圾、乱涂乱画、采摘践踏、嘈杂的声音等等恶化人居环境的行为在我国各大城市都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
六是道德冲突。宜居城市应该是社会和谐、相互友爱的城市,但在经济的利诱下,坑蒙拐骗等道德弱化甚至道德败坏行为时有发生,原有的风序良俗遭到一定破坏。
这六大冲突在发展旅游过程中比较常见,尤其前四项是城市发展旅游业的必然结果,无法避免。但是城市越大,这些冲突越能得到稀释,对本地居民的影响也就越小。而城市越小,尤其是那些过度依赖于旅游业的城市,这些冲突也就越明显,城市的宜居性也就越差。
城市发展旅游有功利性的目的,也就是通过满足游客需求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发展宜居城市侧重的是福利性,也就是通过创造宜居乐居的生活环境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城市发展旅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宜居城市却需要花钱,赚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花钱。
城市的本质是宜居,发展旅游的最终目标也应该是宜居,因为居民才是城市真正的主体。如果一个城市不能够真正为居民服务,不能让居民做到安居乐业,那城市就仅仅只是一个巨大的景区或是游乐园,沦为赚钱的工具,而丧失了根本。现在有一些城市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过分注重赚钱手段,而忽略了城市的本质。
理想的旅游城市是既有优美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又有必要的旅游设施,还要有原汁原味的当地居民生活;理想的宜居城市应该是既有优美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又有必要的城市生活设施,没有熙熙攘攘的游客,只有恬静舒适的生活。
旅游城市和宜居城市是一对协调共生而又矛盾冲突的目标。适度旅游有助于宜居城市的创建,但过度旅游却会破坏城市的宜居性。大城市可以通过合理有效的规划,以划分旅游区和居住区的方式缓解旅游城市和宜居城市间的冲突;而小城市却往往很难做到两者协调共处,因为什么是适度,谁来把握适度标准,这都难以确定。
城市在制订其建设和发展目标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城市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发展旅游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不要为了发展旅游而发展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