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13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温州、鄂尔多斯等试点地区尽快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为借贷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和咨询服务,尽快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导报记者 赵婷 济南报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13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温州、鄂尔多斯等试点地区尽快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为借贷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和咨询服务,尽快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但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并不能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承担社会责任,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原本就“合法”
央行试图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类似机构,将之前无法监测的民间借贷、地下金融操作等纳入监管。在黄震看来,这是对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但合法化的提法不科学。
黄震表示,对民间借贷合法化应当准确理解,“合法化并非说原来民间借贷不合法,此提法旨在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在黄震看来,此次央行的举措是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予以解决,不宜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不能动辄动用公权力。”
虽然黄震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宜刑事化,但他同时表示,对涉及金融犯罪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避免更多的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犯罪。
黄震并不赞同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法律上没有禁止就是合法。”他说,《合同法》中已经有对借贷合同的规定,新的借贷形式也完全可以纳入合同法规范,同样受《合同法》保护,不必轻言立法。
成立借贷登记中心
黄震建议鄂尔多斯和温州试点尽快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现在民间借贷打白条和口头约定的不在少数,很不规范,需要采取类似借贷登记中心的机构加强保护。”
按照黄震的说法,可由借贷登记中心提供统一的民间借贷规范合同文本。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合同公证取得优先清偿权,提高合同保护效力。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债权人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时,可持公证过的文书到法院请求执行,行使优先清偿权。提高合同的效力,并增加当事人对登记的信任。“建议登记中心邀请公证机构入驻,联合办公,告知当事人公证合同的好处,提高借贷登记的积极性。”黄震说。
登记机构除了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外,还可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并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之前,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资金流向无法监测,但是如果通过登记中心领取合同文本,进行风险咨询等,登记中心则可对资金去向进行数据统计。
据称,民间金融也叫未监测金融。对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来说,不了解民间资本的动态就是最大的风险。
“政府能够监测到才叫阳光化。”黄震说。但是,阳光无法照到每一个角落,实现所有的地下金融全部登记似乎并不现实。“阳光化和规范化对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效 。对不愿意阳光化的地下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问题就该严打。”黄震表示。
据导报记者了解,温州已试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融资主渠道应承担社会责任
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数据显示,今年年中,民间借贷余额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银行总贷款余额的7% 。不可否认,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
“民间借贷即使在阳光化和规范化后健康合理发展,对小微企业融资来说也只能是辅助手段。”黄震直言,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仍是银行。而如今银行利用垄断地位获利,认为小微企业风险大、利润低,从而放弃社会责任,是导致民间借贷泛滥的主要原因。
“民间借贷无法解决小微企业借贷问题,所以银行借贷的主渠道仍然不畅,还是会出问题。”黄震呼吁正规金融机构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应该成立专门的小微金融部,国家针对小微金融机构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规定金融机构总业务量中针对小微企业业务的比例最低限额,每年需完成达标任务,超额完成可进行税收优惠和奖励。”他建议。
虽然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的呼声已经持续很久,但是黄震认为,金融业作为垄断行业,很难让民间金融分一杯羹。黄震介绍,金融垄断已在一些领域逐步放开,比如成立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一些金融机构改制过程中允许部分民营企业和个人参股,但是将比例控制在5%以下。
“民间资本就是因为没有投资领域才成为游资,关键问题在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黄震认为,保障性住房、石油、军工等垄断性行业也应当引入民间资本,打破垄断格局。“当前应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让民间投资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兑现"新36条",增强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信心。”
责任编辑: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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