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热点聚焦 > 正文
企业借款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税前不可扣
来源:搜狐网       时间:2011/11/16 9:33:08     
  案情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了解到,企业上年度有一笔200万长期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的,企业将此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税务讲解,按照规定调增了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做出补税42300元,加收滞纳金1269元,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案情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了解到,企业上年度有一笔200万长期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的,企业将此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税务讲解,按照规定调增了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做出补税42300元,加收滞纳金1269元,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不能当期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何智

【字号 】 【打印】 【关闭
  
推广:税前扣除,对外投资,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
Copyright(C) 2006-2013 chinacen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63522730  编辑QQ:1371847875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2号 京ICP备1304265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