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了解到,企业上年度有一笔200万长期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的,企业将此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税务讲解,按照规定调增了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做出补税42300元,加收滞纳金1269元,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案情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了解到,企业上年度有一笔200万长期借款是用于对外投资的,企业将此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税务讲解,按照规定调增了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做出补税42300元,加收滞纳金1269元,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不能当期计入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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