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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打假:准入门槛亟待建立联手协查打击源头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1/11/6 11:23:05     
  保健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违法添加或假冒伪劣会危及公众健康,也会耽误救助时间。对此,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厉曙光教授表示,对保健品的准入和销售标准都必须从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王有志表示,可以形成一定的倒逼机制。 

  保健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违法添加或假冒伪劣会危及公众健康,也会耽误救助时间。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需求的增多,保健品市场也正不断的扩大,如果正规的商家不进入、不能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就自然会有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动而钻空子。对此专家建议,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必须从严准入标准、规范市场秩序;严查重点领域,坚持飞行检查;加大宣传教育,明确科普责任,多管齐下方能打造安全、放心、干净的保健品市场。


  从严准入标准 弥补法律空白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添加任何药物成分都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部分生产商为了在短期内凸显保健品的效果,从而获取超额经济利润,故意在产品掺杂中西药物,这严重无视消费者生命和健康,触犯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对此,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厉曙光教授表示,对保健品的准入和销售标准都必须从严。保健品的审批门槛低、准入标准不高,药品批发、零售甚至普通商店、超市均可以直接经营,这样会给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应该明确保健品的销售渠道。


  其二,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早在2009年已经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方法以及功能认定方面存在争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察处副处长戚柳彬表示,如此前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其具有哪些疗效、必须做出“不能替代药品”等声明,但具体哪些功能是审批后可以表达的尚需明确。只有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才能使得保健食品的审批、监管和生产能更加有序。


  戚柳彬表示,在此前他遇到的案件中是否冒充“假药”等违法事实也很难定性,缺乏法律依据。很多保健食品外包装故意和药品相同“迷惑”消费者,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写出的内容、适用范围也足以“以假乱真”。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假药的定义和按假药论处的范围看,这些“伪药品”鉴定为假药还有一些情况需要穷举,譬如“按照药品进行了推销”算不算冒充“假药”等具体情况也有待明确。


  严密监控场外交易 形成全链条监管


  面对日趋隐蔽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食药监部门建议,应在过去传统日常巡查、飞行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暗访检查的力度;在对传统店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市场周边区域、物流卸货通道等场外交易区域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王有志表示,可以形成一定的倒逼机制。例如查处某家小的专卖店后,要求店主如果说出进货渠道和来源,则按照违法所得罚款下限执行;如果拒不说出,则按照上限执行,形成向上追查和溯源的机制;同时赋予所在区县监管部门向上追溯的权力,形成全链条的监管。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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