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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调整设门槛:油价变动需超250元
来源:发改委网站       时间:2011/11/2 9:28:04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特殊旅客的优惠政策,完善了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群体燃油附加优惠标准的尾数处理办法。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为适应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变化,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通知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就完善民航燃油附加联动机制有关问题,发改委做了解答:


  问:完善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增设燃油附加调整的启动条件。以上一次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调整时的水平为基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航空公司具体上调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航空公司按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测算,需要上调燃油附加标准时,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三是规定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按规定减半计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由现行“四舍五入”取整到10元改为舍去尾数计收。


  问:对联动机制做上述完善是出于什么考虑?对各方面有哪些影响?


  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增加旅客节假日出行费用,这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特殊旅客的优惠政策,完善了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群体燃油附加优惠标准的尾数处理办法。


  补充资料:


  2010年3月31日发改委与民航局公布的最新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单位收取率标准,确定的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将每月调整一次,旨在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在这之前,航空煤油价格往往是与国内成品油价格联动,出厂价的调整与国内汽、柴油价格调整同步进行。


责任编辑: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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