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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放五星酒店“鸽子”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时间:2011/10/26 15:18:12     
  旅行社与某五星级酒店签订旅店服务合同,却因旅行社未能处理好订单,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该五星级酒店可将对方已交付的定金当作违约金,不予返还。2010年6月2日,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广告节接待需要,某旅行社与一家五星酒店签订旅店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广告节期间预计用客房单价为398元/间,并保证客房用量。 

  法院“打板子”判赔万元违约金


  南昌新闻网讯 旅行社与某五星级酒店签订旅店服务合同,却因旅行社未能处理好订单,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该五星级酒店可将对方已交付的定金当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2010年6月2日,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广告节接待需要,某旅行社与一家五星酒店签订旅店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广告节期间预计用客房单价为398元/间,并保证客房用量。旅行社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如旅行社违约,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留所有已交款项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三日后,酒店陆续做好了在门口悬挂迎宾横幅、字牌等入住准备。2010年10月16日,旅行社因接到某单位的订单,将原预定用房调剂出来给该单位接待使用,并将国际广告会议组移至他处,随后该旅行社却又因故取消了该项调剂,导致其与酒店的合同未能履行。五星级酒店诉至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1340.0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无法履行行为并非公司的主观故意,而是因为对某单位接待调剂工作的临时变更,公司也于第一时间以传真和发函形式告知了原告,并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要求。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约。酒店按照合同约定,为旅行社预留了房间,但旅行社因自身原因违约,给酒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已交付给酒店的10000元定金作为违约金,酒店可不予返还。(记者 汪清林)


责任编辑: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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