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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称资源税调整不增加百姓负担 地方或增收百亿
来源:南方报业网       时间:2011/10/26 9:15:54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从新疆及整个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确实没有对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调整不增加百姓负担


  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


  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10月24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从量定额计征致企业环境补偿成本较低,改为从价计征,有利于资源地的利益补偿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当时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


  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


  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从新疆及整个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确实没有对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这次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不会对煤炭等资源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这次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焦煤、稀土矿的税率标准在改革前已经作了调整,此次改革没有变动其税率水平,只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


  为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人民日报)


  资源税调整 地方财政或年增收数百亿


  国务院10月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何谓“从量定额”?何谓“从价定率”?两者有何区别?为何要做这样的修改?《中国经济周刊(微博)》就此专访了能源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张有生。


  以原油为例,张有生测算了条例修改前后的区别。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天然原油产量为2.03亿吨。为简便起见,姑记为2亿吨。


  原资源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量,课税数量即为“量”,单位税额量即“额”,为“8~30元/吨”,为便于计算,取值每吨20元。


  那么,2010年全国原油应缴资源税额应为20元×2亿=40亿元。


  但在条例修改后,采用从价定率,假设原油按每桶80美元至100美元计,而1美元约合人民币6.3元,每吨约为7.3桶,这样2亿吨原油价值为:(80~ 100)×6.3×7.3×2=7358~9198(亿元)。


  原油比例税率为5%~10%,取7%,则应纳税额为(7358~9198)×7%=515~644(亿元)。


  按照这种粗略估算,从量定额时,应缴税额为40亿元;从价定率后,则为515亿元到664亿元。条例修改前后,应缴税额增长了超过10倍。这数百亿的资源税将全部收归资源地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俗语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在原有的资源税条例中,资源大省仅拿到微薄的“小头”,资源开发未能给地方带来显著增加收入,反而因为被开采,而给当地生态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修复。这对资源大省来说,有欠公平。


  资源税则完全是地方税种,条例修改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利益对地方财政的让渡。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强调,“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张有生还指出,由于我国资源大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通过条例修改后,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将因此获得大幅提升,这与中国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中西部经济,提高中西部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一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还明确提出,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对象有三种,即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但到10月10日公布时,煤炭却未列其中。


  对此,张有生分析道:“如果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就会加大煤炭价格上涨的预期,必然会加剧煤电矛盾。目前,煤炭价格政府已经完全放开,一旦价格上涨,必然会带动炼钢、冶金、建材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并会传导到消费端,势必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


  相反,由于油气价格有政府宏观调控,资源税条例修改不会较快传导消费端。“但从价计征是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将会渐进稳妥地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除了原油、天然气税收征缴方法的改变外,还对焦煤和稀土提高了税额标准。


  焦煤和稀土还是从量计征,但提高了税额标准,其他煤矿为每吨0.3~5元,焦煤提高到每吨8~2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为每吨0.4~30元,稀土矿的固定税率提高到每吨0.4~60元。


  张有生指出,“焦煤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而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提高这两种资源的税额标准体现了这些资源的稀缺性。”(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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