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参照《婚姻法解释(三)》调解一起离婚案 婚后房产增值了分家也得重新“算账”
夫妻协议离婚,女方对不动产的增值部分享受分割。9月29日,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首例离婚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方某与林某都是瑞昌人。1994年,两人认识并相恋,1997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两年后,夫妻俩生下女儿。2009年,双方在瑞昌市区购买了一套房。近几年来,方某与林某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吵闹。今年8月底,方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然而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两人争议的焦点。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审理了此案。《婚姻法解释 (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共同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案中争议的房屋合同价为20余万元,现估价即增值后约为35万元。首付款4万余元是方某经手支付的。后来,方某又经手偿还了房屋按揭贷款2万余元,尚有14万余元按揭款未还。案件审理中,双方都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后双方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并达成调解协议。争议房屋归方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款也由方某支付。方某一次性支付林某该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分割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