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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老光棍”被撞致死 责任认定遭家属质疑
来源:利剑网       时间:2011/4/15 16:57:11     
2010年10月15日至今已将近6个月之久,因交通肇事死者的(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高屯村农民)赵忠志的同胞兄弟和妹妹至今没能见到亲人的遗体。日前,死者亲属再次向吉林市公安局和交管支队反映,称办案民警在查办此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办人情案等渎职问题,要求其查明事故真相,依法追究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书上交通事故时间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时间相差70分钟

 



2010年10月15日至今已将近6个月之久,因交通肇事死者的(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高屯村农民)赵忠志的同胞兄弟和妹妹至今没能见到亲人的遗体。日前,死者亲属再次向吉林市公安局和交管支队反映,称办案民警在查办此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办人情案等渎职问题,要求其查明事故真相,依法追究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老“光棍”遭遇车祸致死

    2010年10月15日16时许,46岁的长春市民张军驾驶吉ABD436号红旗牌轿(客)车沿双向四条机动车道的国家级公路“五桦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吉林市辖区的44公里加100米处时,将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高屯村56岁的农民赵忠志撞倒,赵忠志当场死亡。

    死者赵忠志,56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高屯村人,父母均已去世,无儿无女,是个老“光棍”。赵忠志有同胞兄妹五人,排行老三,两个哥哥,一个弟弟、一个妹妹。

    据死者亲属张永金介绍:“当天下午5点左右,赵忠志的哥哥、弟弟和妹妹听说赵忠志被车撞了,立即找到了我,让我赶紧过去看看。我知道消息后立即打电话与吉林市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事故科长联系,告诉他死者赵忠志是我的亲属。事故科长说,我刚从事故现场回来,今天周五,你周一到大队来一趟吧。”
 
    死亡6个月,四亲兄妹未见遗体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2010年10月18日),按照事故科长的要求,张永金与死者的两个亲兄弟赵忠昌、赵忠秀一起来到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张永金向负责处理事故的民警杨东说:“我们是死者赵忠志的亲哥哥和亲属,来处理赵忠志的后事。”杨东说:“你们说是赵忠志的亲属不行,必须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你们委托他人处理事故,还需提交委托书。”随后,杨东给其拿了四份委托书,让填好后交到公路大队事故科。

    当日,杨东还介绍说:“当时我们不知道死者是哪里人,在他身上翻出身份证,知道是乌拉街镇高屯村的,我们与高屯村联系后,确认是高屯村人。之后,高屯村村主任王俊华就来到交警队协助事故处理。”

    2010年10月21日,张永金及死者的两个哥哥带着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赵忠志兄弟和妹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亲属张永金代为处理事故,并将委托书及张永金的联系电话交给了办案民警杨东。当日,高屯村村委会主任王俊华也来到事故科参与事故的处理。

    见到王俊华,张永金说:“首先,我代表死者家属向高屯村村委会能在家属未到场的情况下协助处理事故表示感谢。从今天以后,事故的后续工作由我们家属来处理,不用你和村委会再参与了。”王建华说:“那不行,交通队通知我了,我就要参与到底。再者说,赵忠志在我家打工、在我家吃住,出了事故我就有权处理;不但是事故,他的3万块钱存折还在我家放着。”

    看到这种情况,张永金对民警杨东明确表示:“王俊华怎么说我们不管,事故的善后必须由我们家属自己处理,有什么事直接联系我。”杨东告诉张永金及亲属:“现在也没什么可做的,你们先回家等通知,等确定尸检时间以后再通知你们。”死者的大哥赵忠秀对杨东说:“有什么事直接和我们的代理人张永金联系就行了。”

    一周后,张永金在吉林市附属医院遇到负责尸检的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刘卯阳。张永金问道:“刘老师,赵忠志尸检时间定了没有?”刘卯阳说:“赵忠志的尸体已经检完了。”

    听到这个消息,张永金马上去找公路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问办案民警杨东:“尸检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杨东说:“已经尸检完了,尸体、丧葬费和死亡通知书已经给王俊华了。”听到这话,张永金更急了,气愤地说: “做尸检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家属(亲属)到场?尸体、丧葬费、死亡通知书为什么都给了王俊华?”杨东回答:“我们给死者的哥哥打电话,他哥哥说不参加尸检。”张永金说:“死者的哥哥根本没接到过你们的通知。我和家属都曾明确的告诉过你,事故由我全权处理,你为什么不通知我?。”杨东没有回答。张永金再次强调:“你们必须把死者尸体追回,交给我们家属处理,你们私自处置他人尸体是违反规定的。”

    据介绍,在后来的事故调解过程中公路大队事故科仍然一直通知高屯村的村委会主任王俊华到场。

    现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事故科长的耿长贵是原公路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科长。耿长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法医对赵忠志尸体检验后,公路大队将尸体和肇事驾驶员给付的1.3万多元丧葬费,都交给了龙潭区乌拉街镇高屯村村主任王俊华。对该事故的相关情况,耿长贵科长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样的事实,不一样的责任

    2010年11月10日,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作出《公路公交认字[2010]第10532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张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赵忠志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永金说:“为协商赔偿事宜,在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之前,认定书中的乘车人李清萍曾托人找我吃饭。经此次协商,我们达成了赔偿15万元口头协议。在席间,李清萍说我和她舅舅的关系非常好,赔给你钱之后就别追究其他的了。”

    由于李清萍没有兑现承诺,再因公路大队办案人员拒绝向死者家属提供案卷及事故现场资料。拿着这份责任认定,死者赵忠志的亲人们对事故责任认定均不能接受。他们对公路大队认定书中采信“肇事司机”张军和“乘车人”李清萍的供述(询问笔录)、尸检程序、车速鉴定、案件事实以及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提出质疑。

    2010年11月17日,死者赵忠志的四个兄弟妹委托亲属张永金,向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法律和事实,重新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理由是: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表述的事情经过与所列证据不符,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赵忠志是骑车通行,且认定书中所表述的死者受伤部位与骑车通行的说法不吻合;2、采信肇事车辆的单方证言属偏听偏信,显失公正;3、尸检通知不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且在没有直系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尸检,属程序违法。

    2010年12月9日,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吉公交复字[2010]第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该结论认为,公路大队对本起事故部分事实尚未查清,调查后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同年12月21日,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重新做出《公路公交认字[2010]第105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令死者家属不能接受的是,这个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2010年11月10日的第一份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10月15日16时10分许)变更为2010年10月15日15时许,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上确认的时间,则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即:2010年10月15日16时10分许),在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注明本案的案发时间,竟然相差70分钟。

    除案发时间外,该认定书中所注明的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部分,均与第一份责任认定书完全相同。只是把原来“张军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赵忠志骑自行车通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变更为“张军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赵忠志骑自行车通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发生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重新认定“驾驶员张军和死者赵忠志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证据不公开属程序违法

    对这第二份“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赵忠志的兄妹和亲属更是不能接受。

    根据公安部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八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张永金提出,龙潭大队违反公安部的规定,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且在当事人(亲属)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多次拒绝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隐瞒事故真相。剥夺了死者家属的知情权等权利,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张永金及死者家属提出,该《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分析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明确注明:“吉ABD436号红旗牌小客车严重损坏无法检验”。该《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分析中的证据三,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是依据什么标准认定肇事车辆(红旗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9公里?那么,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能对肇事车辆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检验”的严重后果吗?此鉴定怎能具有法律效力?

    改变“责任”就是改变肇事者命运

    同一个交通肇事案,怎能有不同的发案时间;同样的事实证据,怎能有不同的责任;同一个办案人,怎能有不一样的责任认定;公路大队的文书,为何龙潭大队的公章?

    2011年3月23日,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龙潭大队对2010年12月21日,公路公交认字[2010]第105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了更正说明。

    该说明以公路交管大队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的《公路公交认字[2010]105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撰写错误为由,特作如下更正:1、认定书编号的错误,应更正为:《公路公交重新认字[2010]105327-01号》;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尾的告知诉权部分存在错误。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重新认定,为最终认定结果,故不应再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在作出该更正的同时,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又再次作出《公路交管重新认字[2010]第1053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时间仍为2010年12月21日,该认定书落款为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大队,而加盖的则是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对此,该更正说明上解释,因公路大队已撤销,故该事故按辖区管辖。

    该认定书中的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仍然将2010年11月10日的第一份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10月15日16时10分许),变更为2010年10月15日15时许,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上确认的时间,则还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即:2010年10月15日16时10分许),同一事故的案发时间仍然相差70分钟。其他事实和证据与前两份认定书认定的相同。

    该《认定书》仍然在证据及事故形成分析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明确注明:“吉ABD436号红旗牌小客车严重损坏无法检验”。而该《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分析中的证据三,采用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认定的肇事车辆(红旗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9公里。

    鉴定是依据什么确定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如果真如鉴定中所说,肇事车辆是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如果驾驶员在紧急状态下能够正确采取措施,紧急刹车或躲避,这起死亡事故还能发生吗?每小时69公里的速度能对肇事车辆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检验”的严重后果吗?

    为此,张永金及家属们提出,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没有依据、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一个事实,同一个办案警官,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究竟是何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注明,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一方面原因、另一方原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虽然都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一字之差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定性,改变肇事者的命运。前者对肇事司机来说,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后者则只承担民事赔偿,逃避了刑事法律的追究。

    时至今日,死者赵忠志的遗体一直被王俊华存放在殡仪馆。而赵忠志的四个亲兄弟和妹妹也至今没能见到亲人的遗体,亲人们就连想按照当地习俗对赵忠志祭祀安葬都没能如愿。本网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记者江风 孙莹)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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