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宏观视角 > 宏观经济 > 正文
打破快递业“霸王条款”
来源:时代商报       时间:2011/1/24 12:03:04     
您使用过快递吗?您接到过破损的邮件吗?昨日,台盟辽宁省委向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强化快递行业监管的提案。提案中建议,针对快递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有关部门应要求快递企业将自制的快递服务协议送交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尤其要对协议中的注意环节和忠告性用语等容易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其制发修改建议书和责令改正书。  
您使用过快递吗?您接到过破损的邮件吗?昨日,台盟辽宁省委向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强化快递行业监管的提案。提案中建议,针对快递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有关部门应要求快递企业将自制的快递服务协议送交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尤其要对协议中的注意环节和忠告性用语等容易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其制发修改建议书和责令改正书。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服务以其简便快捷、费用便宜等优点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社会各阶层客户的普遍欢迎。然而,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投诉也日益增多。据了解,目前市场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快递企业达不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而升级整改面临的最大难题则是资金问题,这导致在法律给予的一年过渡期内,仍有大量不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抱着等过渡期过了再算的心理,继续按原有规模从事快递业务。

  对此,台盟辽宁省委建议,有关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主体资格。对于新开设的快递企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登记注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对于新《邮政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资格而又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督导其升级整改,使其达到新《邮政法》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范合同文本上,工商部门应当引导企业积极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打破快递行业多年来的潜规则,针对目前快递行业格式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应要求快递企业将自制的快递服务协议送交工商部门审查备案,尤其要对对协议中的注意环节和忠告性用语等容易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其制发修改建议书和责令改正书。
责任编辑:雅思

【字号 】 【打印】 【关闭
  
推广:打破, 快递业, 霸王条款, ,
Copyright(C) 2006-2013 chinacen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63522730  编辑QQ:1371847875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2号 京ICP备1304265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