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在中央企业就业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封堵劳务派遣和业务分包漏洞已成为央企不可回避的责任。本 报 记 者林瑞泉/摄
《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支付监控制度,适时开展本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就在被困陕西38名山东籍务工人员苦讨工钱的当口(详细报道见本报1月11日第七版 《中国石油下属公司卷入欠薪纠纷》),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这是国务院国资委首度发文规范央企农民工用工问题。1月12日,媒体公开了《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我们都是‘三无’工人。”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没有劳动关系,38名山东籍务工人员之一刘清吉如此戏称自己这个群体。 《指导意见》下发,给刘清吉带来了希望。因为,这个意见要求央企“在努力创造农民工就业机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培训等方面发挥了表率作用”。 刘清吉是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苏里格天然气勘探项目组苏363井钻井队队长。项目完工后,他和他的同伴一直无法从长庆油田的分包单位那里拿到工钱。 破解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难题 对解决刘清吉这种拿不到工钱的问题,《指导意见》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支付监控制度,适时开展本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在建筑及其他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这些领域里转包、分包等行为普遍存在,工程款拨付程序错综复杂,工程承揽和建设过程中的压价、垫资、拖欠等行为往往形成恶性循环。民工要收到工资,需要经历重重关卡,开发商、施工单位、项目承包人、各级别的包工头,等等。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农民工的意见;要及时向农民工公示或告知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要逐步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农民工用工比例达到80%以上、农民工总人数超过12000名的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正尝试用实名制来破解难题。 2010年10月,该公司郑州分公司一个在建项目的劳务分包商提出劳务量不准确、已退场班组负责人无法联系、未办理结算等问题,企图扯皮不支付工人工资,并有卷款迹象。 此时,公司项目部拿出厚厚一沓劳务实名制登记材料,一一解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劳务分包商无言以对,最终在包括劳动局在内的三方见证督促下,逐一发放了农民工的血汗钱。 “劳务实名制管理不是简单地登记一个身份信息,其核心是要将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一个劳务工人。”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工会主席钟荣东说。 触角伸及的实名制管理体系包括:劳务人员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实名制、劳动合同管理实名制、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实名制、工作考勤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等。 当持有“实名制卡”的建筑劳务员工进入工地时,通过网络系统就可以清晰显示出这个人的年龄、籍贯、工种、技术等级等自然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 这是一项一举多得的管理创新。钟荣东说:“实践证明,实施实名制管理,不仅规范了总分包双方用工行为,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提升了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限制了私招滥雇行为,提高工人合格率。” 封堵劳务派遣和业务分包漏洞 近年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工队伍,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膨胀。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中介公司将劳务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这样操作的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的劳动报酬随之降低,还有的用人企业采取将某项工程及人员整体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很多央企而言,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分包都是避不开的话题。 截至2010年5月份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共使用农民工超过194.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11.47万人,分包方式使用163.2万人。 在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通讯及能源类央企,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远高于正式员工数量。在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在市场营销、集团客户、网络技术、综合行政等部门都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工与社会化员工的比例约为1比3左右。而采用劳务派遣工等用工形式的石油工人,则为数更多。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丽表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其实早已存在,而《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关系以及对应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填补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有效的约束措施,这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 《指导意见》试图从央企入手,堵住部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和分包方式的漏洞。 根据《指导意见》,中央企业直接使用农民工的,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指导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分包单位的调查了解,选择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的单位开展合作,并督促其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 在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等方式稳定农民工就业,不得歧视和非法清退、裁减农民工;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分包单位的调查了解,选择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的单位开展合作,并督促其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 “长庆油田应该帮助我们讨回工钱。”看了上述规定,刘清吉说,“中石油也不应该再与不良的劳务派遣和分包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