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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数字还是大步伐?
来源:中国企业报       时间:2011/1/14 10:05:38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被热议已久的央企上缴红利上调比例终于浮出水面。

  2010年底,财政部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了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国务院对此做出了批复。

  记者从文件中了解到,对央企具体收取比例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型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主要是石油、电力、煤炭、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第二类型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主要涉及钢铁、有色、化工、机械、水利;第三类型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主要涉及航空、核电、军工、科研院所、文化传媒等。

  在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第四类型名单中,担负粮棉储备重任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榜上有名”。

  对于此次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提高文件的出台,业内专家分析指出:此举释放出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加快央企结构调整的“积极信号”,上缴的央企“红利”能更多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让更多百姓从中受益。

  2007年以前,央企不负有上交部分收益的义务。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后,垄断性企业上缴10%的税后利润作为红利,竞争性企业上缴5%。

  2010年底,央企上缴红利此次提高5个百分点,在央企改革的道路上,是一个不可小视的跃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记者表示,虽然5个百分点看起来很小,但对于垄断型央企来说上缴比例提高了50%,对于一般性竞争领域央企提高了近一倍。

  事实上,央企上缴的红利提高5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今年和明年央企缴纳红利总额超过1000亿元。
  央企上缴的红利将用到何处?这是社会更为关注的问题。

  目前,财政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订立的三大支出方向是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而此前社会热议的焦点是收入的 “红利”是否将纳入公共财政,以突出解决社保覆盖不全、公共服务不到位等公共事业薄弱环节?

  文宗瑜解释说,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大量补充一般预算短期内不可能,而且明后几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额都难以突破1500亿元,这对补足社保基金巨大的缺口是杯水车薪,补充社保还是应该通过财政资金或者股市收入等其他方式解决。

  此外,央企上缴红利上调幅度最终定为5%,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春晓对此表示,无论监管部门制定什么样的比例,都是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

  实际上,不管是从政策制定的连续性考量,还是看国有企业在2007—2010年的发展期间,央企利润未能获得大幅增长的持续徘徊,5%还是央企上缴红利较为合适的上调幅度。

  社会更普遍关注的是,国有金融类企业此次并未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征收范围。一时间,各种议论声不断。

  记者注意到,目前,国有四大银行实施的是整体改制上市,每年都会通过与中投分红的形式向财政部上缴红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类国企已经上缴了利润,不应被纳入进来重复征收。

  在我们为央企上缴红利提高欢呼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剩余利润的监管应如何有力地进行。

  以一类央企为例,在上缴15%利润之后,85%的剩余利润仍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以15%为1万亿元的比例换算,约有8500亿元的剩余利润为央企所用,面对这样一个大数字,找到严谨、科学的监管方法,从根上减少负面问题的产生,才是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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