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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问题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0/7/19 10:10:00     
近年来,中石化陈同海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康日新案、首都机场集团李培英案、古井酒高管窝案等国有企业腐败和重大决策失误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于国企“一把手”权力过大、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有效制度监督等原因导致的国企“一把手”腐败和决策失误案件,更是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中石化陈同海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康日新案、首都机场集团李培英案、古井酒高管窝案等国有企业腐败和重大决策失误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于国企“一把手”权力过大、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有效制度监督等原因导致的国企“一把手”腐败和决策失误案件,更是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月15日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内容见本报7月16日头版头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意见》明确了实施“三重一大”决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范围、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法
    规级别 加大实施力度

    所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对于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集体决策制度原本是针对个人决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制度性的限权,不给刚愎自用者以机会,不给寻租腐败者以空间。在古井酒高管腐败窝案中,以原董事长王效金为首的高管腐败链贯穿于采购、经销、广告甚至改制等各个环节,整个高管层几乎被“一网打尽”。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为了凝聚集体智慧,杜绝“一言堂”现象,把寻租腐败者的生存空间缩至最小。

  此前,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一些央企针对“三重一大”相继建立了相关制度,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此次以中办、国办下发文件的形式作出要求,意味着“三重一大”已经由国资部门的内部文件上升为国家条例,这表明中央对该制度的重视与决心,也将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意见》规定将由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并进行监管,从而避免了国资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此前,对“三重一大”决策多是由国资部门对国企提出要求。此次《意见》则要求各个国家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除了要求国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资委审查批准,还要求国资委对企业的实施办法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阳光是国企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制衡权力的“安全阀”。《意见》还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集体决策制度在国企进一步细化落地,有助于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意见》除了明确“三重一大”的内涵,还具体指出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决策前、决策中以及决策后三阶段。《意见》规定得十分详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有助于企业组织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扩大适用范围 推广央企经验

    2008年5月至10月,国务院国资委曾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这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以单项工作的形式对 “三重一大”决策展开全面调查。

  从专项督察的结果来看,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效果明显,有利于企业健全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并从体制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保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专职机关的监督,本应是悬在国企领导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在部分国企特别是特大型国企,往往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王国”,一把手说了算,外部监督力量很难浸入。只有当强势的外部力量深入监督时,才能让陈同海、康日新、李培英之流从稳坐多年的交椅上翻身落马。

  此次《意见》出台,以下发中央文件的形式要求企业推进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正是对央企前期取得的一些经验进行推广。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的总结,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点是明确决策程序,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跟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只负责监管中央企业相比,《意见》扩大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范围。《意见》适用于所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增加了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决策结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范围的扩大,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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