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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应为农民利益撑起保护伞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0/4/7 10:36:15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从2004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多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在普及农业保险上依然显得基础不牢。此次的西南大旱就暴露了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从2004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多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在普及农业保险上依然显得基础不牢。此次的西南大旱就暴露了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农民收入较低,但农业保险费率很高,使得农民难以承受。农民收入较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因此目前确定的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农民收入来说很高。

  其次,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识较弱,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兴趣不高。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职能不了解,他们对商业农业保险并不信任。一般来说,农业保险的利润很低,赔付率很高,前期进行知识宣传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投保意识不足,保险公司想要扩大规模很难,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制还不健全。一般来说,农业保险的赔付额比较高,如果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上,就会严重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进行再保险是进行风险分散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发展才是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优良策略。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地发展。

  虽然政府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财政支出用于农民救济,以补偿自然灾害对农民的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这一支出每年都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同样能够对农业损失给予赔偿的农业保险的实施却处处受阻,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用。近年来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几乎都是个位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比例非常低,这与我国农业产业的基础性地位非常不匹配。

  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关于商业性保险的法律,不适应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这其中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愿按商业性经营原则进入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成本较高、政策性较强的农险市场,有的甚至被地方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较高、理赔屡见不鲜、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而拒受农险业务,需求动力不足。因此,政府应尝试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和免税支持,并配套经营规则,以便实际操作有章可循。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并给予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政府应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别的准公共产品,采取免征或少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同时放松放宽并积极引导农业保险组织资金的运用。增强其资金的增值功能,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其发展,增强农业保险供给。

  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不是很普及。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层次也还不高。要想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就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有一个质的飞跃,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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