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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量化”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10/13 16:20:53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财政部日前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和资金筹集、投资和经营活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量化规定。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财政部日前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和资金筹集、投资和经营活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量化规定。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资本和资金筹集方面,《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125%以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规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不断优化投资控股架构,简化投资层级,减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一级以下的子公司联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同一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原则上不得同时向其他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多家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交易行为,增强内部交易透明度,严格限制不当关联交易;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间责任界限分明,防止风险在内部传递和扩散。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一次性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者1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20亿元,应当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书面报告。

对于投资和经营活动,《规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进行非金融行业投资的,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优化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投资行业范围。

财政部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相关企业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责任编辑:王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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