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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公安局一管教员“通风报信”被定罪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9/22 15:15:18     
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带有串供内容的“变更起诉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日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桦甸市公安局看守所管教人员孙国臣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做出有罪判决 

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带有串供内容的“变更起诉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日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桦甸市公安局看守所管教人员孙国臣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做出有罪判决。

    在押人员举报,55岁老警察落网

    2009年2月24日,桦甸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监所内巡查时,突然有一个叫白金龙的在押人员透过窗口向检察人员表示要举报看守所管教员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单独向检察官举报。刚刚到任不久的监所检察科科长徐宝堂和检察官李德华立刻警觉起来。联想起到近期发现看守所有在押人员携带移动电话,所内所外相互可打移动电话沟通信息(窜供)等严重问题。

    徐宝堂和李德华立即答应了白金龙的请求,将白金龙带到办公区(谈话室)让其说明举报情况。白金龙向检察官提供了看守所管教员孙国臣受在押人员(同案)郎会立委托向其传递的带有窜供内容的“变更起诉书”,并详细介绍了传递经过。白金龙表示,相信检察官会秉公执法。

    白金龙的举报,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当日,徐宝堂立即将案情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检察长陈长青决定向吉林市检察院监所处汇报并取得支持,并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秘密初查。当晚,吉林市检察院监所处的几位领导也赶到了桦甸市,共同研究指导办案工作。仅用一天时间,办案人员就已经基本掌握了孙国臣的犯罪事实。

    在获取有力证据后,检察长陈长青亲自调度指挥,利用侦查一体化的办案经验,调动反渎局、反贪局等精干人员与监所科协调办案,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孙国臣,与此同时把在押的涉案人员异地羁押后进行审讯,固定证据。

    孙国臣是一名从事公安工作多年的老干警(55岁),具有相当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由于在本市政法系统工作几十年,其中滋生出的关系网可想而知。

    孙国臣到案后百般狡辩,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幻想着能有人为其找人说情或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制裁。

   检察长陈长青要求党组成员一定要顶压力、拒绝说情,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以强大的心理压力,打掉其侥幸心理,迫使其丢掉幻想。

    终于,在与检察官进行20多次“较量”之后,孙国臣的心里防线彻底崩溃,没有人能够救自己了。孙国臣如实的交代了自己为在押人员传递带有窜供内容的“变更起诉书”的犯罪过程。

    管教员:“变更起诉书”传递案情

    孙国臣供述:“2009年的春节前后,我到看守所杠内干活的时候,路过9号监舍,郞会立招呼我,说他的同案白金龙要找律师,让我把这份“变更起诉书”交给白金龙。郞会立把《变更起诉书》从栏杆里递给我,当时“变更起诉书”是四折叠着的,我顺手翻了一下,我翻了第一页看了一下都是打印的文字,就拿着这份《变更起诉书》往白金龙的4号舍监走,我边走边把“变更起诉书”叠起来,在叠的时候看见《变更起诉书》被面有很多用笔写的字,我没有细看里面的内容,但是我就已经意识到郞会立和白金龙是同案犯,郞会立传给白金龙的“变更起诉书”的背面有用笔写的字,是有问题的,不正常的。

    孙国臣明知有问题,但还是拿着这份有问题“变更起诉书”走到了白金龙当时所在的4号监室。他把“变更起诉书”交给了白金龙并告诉是郎会立让传给他的,然后转身离去。

    孙国臣还交代, 2008年的9月左右,当时我经常到杠内干活,郞会立看见我,他跟我说,他给他对象写个条,让我给他对象姚清楠,我就把这张纸条揣兜里了,我走到看守所的锅炉房那,我打开看了一下,内容大概是让他对象找关系把他的案件给办一下,到时候好往轻了判。下班后我给郞会立的对象打电话,告诉她郞会立给她捎了个纸条,让她过来取,她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她在自来水公司楼下呢。过了几分钟,郞会立的对象打了个羚羊车过来了,她下车之后我就把纸条给她了,她问我郞会立现在怎么样,我说挺好的,之后她就坐车走了,我回家了”。

    据介绍,孙国臣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好处,只收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朋友为其送来的一条香烟和一件内衣。而白金龙的举报,也只是因为同案郎会立“差事”。

    当初郎会立通过管教员孙国臣给白金龙传递纸条要求为其顶罪,答应给1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白金龙按要求在二审法院翻供,与其在一审期间的供述发生变化。但郎会立没有兑现其承诺,为了报复同案郎会立和为其传递纸条的管教员孙国臣,白金龙才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举报。

    法院认为,孙国臣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串供,以逃避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情节轻微,故免于刑事处罚。

    在押人员私藏手机 管教员帮助充电

    在查办孙国臣案件时发现,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通过手机向外联系。

    经查,看守所在押人员张新忠的弟弟张战忠,为了使得自己的哥哥在看守所内得到关照,多次请桦甸市公安局看守所“内看”管教员徐某吃饭,徐某接受吃请后,不仅违反监规、私自给张新忠捎带衣物和食物,更有甚者,徐某在明知道4号监室内在押人员张新忠、庞宏鸣等人私藏手机并且利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将此情况及时上报看守所领导及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将手机予以即时收缴和处理,而且私自为张新忠、庞宏鸣的手机电池多次充电,使其通过手机与外界联系高达百余次。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干扰了相关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并且其还受张新忠所托,私自将一部手机带出看守所,交给了张新忠的弟弟张战忠。

    看守所的管理混乱令人难以想象,就连聘用的医务人员王某也因其与在押人员张新忠熟识多年,于2008年7、8月间,利用其进入看守所为其送药的机会,把手机放入一盒胖大海药盒内,为其与弟弟之间来回传递手机。

   “不查办案件,就无法产生威慑力和震慑力”

    据介绍,孙国臣案发后,桦甸市公安局对看守所人员进行了调整,更换了新的领导班子。新班子上任后,在检察院驻监所检察人员的协助下制定并完善了各项监所管理制度,并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检查制度和向检察机关的通报制度,强化、规范了监所管理。

    “不查办案件,就无法产生威慑力和震慑力,不查办案件,就触及不到那些违法违纪管教干警的灵魂深处,只有通过查办监管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才能更好的净化监管环境,规范监管秩序,才能促使监管部门更加有效地整顿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玉奇对桦甸市检察院陈长青的此种说法非常赞同,他说:“陈长青检察长的话非常深刻,他深刻的揭示出我们监所检察工作的实质和内涵。”(王雪松 李槐)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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