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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朋普乐诉TCL被指炒作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8/21 12:46:26     
近日,一家名为“优朋普乐”的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存在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其授权的影视节目,存在使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海量用户群内被无授权观看、下载的可能 
近日,一家名为“优朋普乐”的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TCL生产销售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存在利用互联网作为传输途径,大量向用户传送未经其授权的影视节目,存在使其代理版权的影视节目在海量用户群内被无授权观看、下载的可能。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作伙张光华律师。张光华认为,就侵权的意图和产生的结果来看,TCL应该不是侵权的主体。首先,TCL作为主体,并没有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只是提供了电视上网的功能,搜索和收看的主体是消费者;其次,用户在网络上收看一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是以娱乐为目的,并未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大量复制和传播影视节目;再者,就这一案例来看,TCL只是设备提供商,而相关网站才是内容提供商,现在维权者的板子却避开内容提供商,直接打到了设备提供商的身上,这样做的目的令人费解。

  互联网电视尚处摸索期

    据悉,互联网电视于今年初面市销售,除了TCL,包括海信、长虹、创维、清华同方、厦华、海尔、三星等中外大彩电巨头,均推出了各自的互联网电视。记者注意到,互联网电视就是产品上增加了一个上网功能,通过在芯片中增加了一个内容模块,让用户可以借助家中的互联网到一些合作的网站浏览相关新闻资讯、影视节目。

  行业观察家指出,互联网电视刚刚出现,还处在发展初期,这是国内彩电企业立足制造产业迈向内容增值、多媒体娱乐等服务领域的一种尝试和探索。据了解,用户购买互联网电视后,并不需要就上网浏览的内容和资讯,额外向彩电制造商支付费用。

  记者获悉,海信、长虹、TCL等企业,为保证对消费者提供内容资讯,让互联网电视真正发挥作用,还专门与新浪、搜狐、迅雷等内容提供商,签署了相关的合作协议。TCL集团副总裁韩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TCL互联网电视进行后台服务合作的公司,均有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合法资质,我们均与之签署正式版权保护协议文本。在未来的版权保护方面,已经与华纳等众多国内外影视公司商讨版权保护措施。为此我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研发经费,在开发内容数字版权加密和保护技术。

  据了解,优朋普乐是一个成立于今年5月份的新公司,主要业务在于推动一款“支持以TV和PC为高清显示终端的全高清网络影视播放产品”———乐播软件。而与这款软件相配套的则是收费系统,即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软件收看影视节目,但前提则是要为账户充值。

  起诉本意在于炒作

    据优朋普乐总经理邵一丁介绍,公司目前已经与索尼影视、华纳兄弟、香港寰亚、橙天嘉禾电影公司等各大影视出品机构等签署了影视代理协议,推动互联网影视节目的正版化。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却对优朋普乐的这一行为提出了质疑,他们就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在炒作自己,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互联网版权的正版权,而是为了让更多的互联网电视中都装上他们的播放软件,从而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王书赟律师认为,就目前优朋普乐的起诉行为来看,将电视制造商作为对象,而没有将矛头指向网络等内容运营商。按照他们的逻辑,是不是接下来还要起诉联想、戴尔等电脑制造商,因为电脑也是用户浏览一些未授权影视节目的载体。

  王书赟还举例指出,一个人买了辆汽车,由于驾驶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就要将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这种逻辑是很奇怪的。就互联网电视的功能来看,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以上网功能的工具,而不是特定工具,其它产品也可以上网。最为关键的是,影视节目的内容提供和消费者搜索完全是第三方行为,责任不在企业。

  记者注意到,本月中旬,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一责任主体,则在于要求制造商与内容提供商合作时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一些非法节目和内容传播。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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