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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的国有资产为何遭变卖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8/5 10:59:57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将之前交由辽宁渤飞公司托管的辽宁阜新煤矿技工学校进行资产转让。经过竞拍,获得该校资产的新东家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却发现,这所学校已经面目全非,很大一部分资产在托管期间被变卖掉,造成数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此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辽宁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政府将之前交由辽宁渤飞公司托管的辽宁阜新煤矿技工学校进行资产转让。经过竞拍,获得该校资产的新东家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却发现,这所学校已经面目全非,很大一部分资产在托管期间被变卖掉,造成数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此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辽宁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政府将技校托管

    2007年5月17日,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政府与辽宁渤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政府正式将原阜新煤矿技工学校交由辽宁渤飞托管。

  阜新煤矿技校原是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处于采煤塌陷区,成立于1973年9月,原先归阜新矿业集团所有,2006年10月30日,根据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将阜新煤矿技工学校搬迁后所遗留资产及物业移交给阜新市新邱区政府管理的批复》,阜矿集团与新邱区政府签订了移交协议,正式将煤矿技校资产移交新邱区政府。

  据了解,当年阜新市新邱区政府之所以将技校交由辽宁渤飞托管,是为了鼓励上项目。从新邱区人民政府与辽宁渤飞签订的 《原阜新煤矿技工学校托管协议》上看到,新邱区政府之所以将煤矿技校交由辽宁渤飞托管主要是因为后者与一家名为“北美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准备合资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并且地址选在矿技校。

  托管协议中称:“为了保证煤炭深加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协议书》未签订、辽宁渤飞实业有限公司和北美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组建未完成的情况下,甲方(新邱区政府)将原阜新煤矿技校交给乙方(辽宁渤飞实业有限公司)托管,准许乙方提前进行项目建设所需设备安装等事宜。”

  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双方签订矿技校出售或租赁协议签订之日为止,如双方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不能达成矿技校出售协议、租赁协议或乙方不进行煤炭深加工项目建设,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乙方交换托管资产,如有损坏、丢失,乙方需全额赔偿”。

  但据调查了解,这个项目最终没有成功。按照协议约定,政府应该中止协议,收回托管,但当地政府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直到2008年11月7日,煤矿技校才挂牌出售,由自然人孙丽香拍得,但矿技校仍然没有解除“托管”状态。

  作为托管人的新邱区政府为什么没有及时中止“托管协议”,导致矿技校的国有资产处在“脱管”状态?对此,新邱区政府有关部门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托管国有资产遭变卖

    2008年7月18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区财政局负责煤矿技校资产的出售变现工作。同年9月26日,经阜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区政府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技校资产进行挂牌出让,转让资产包括3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等。

  2008年11月3日,孙丽香通过竞拍,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得煤矿技校校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11月7日,区政府与孙丽香正式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但在资产交接时,孙丽香意外发现校舍的铁质门窗、电灯电线、暖气片,甚至连木门上的暗锁等被拆走,学校的锅炉、水泵、变压器都不见了,原本平整的土地也被人刨开,深埋的供水、供气铁管被整体挖走。

  由于技校大量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孙丽香表示无法进行交接工作。

  据孙丽香介绍,她经多方打听后得知是渤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东在托管期间,将矿技校上述财物拆卸下来当废品卖掉了,并获利上百万元。她的这一说法在新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3月4日出具的一份盘点说明中得到了证实。针对孙丽香反映的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煤矿技校财物进行了一次盘点。这份盘点说明反映出,技校盘亏资产涉及9个大项近百个小项,其中暖气片净亏1728片、地沟管路净亏1817米。被破坏性处置的财物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本都是铁质品。

  另外,《原阜新煤矿技工学校托管协议》上显示,协议附件中有一份《托管资产清单》,这对理清技校被托管期时资产损失多少十分关键。但是,区政府却拒绝对外提供这份清单。孙丽香认为:“这是有意在庇护秦东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孙丽香告诉记者,政府托管给渤飞公司资产中的房屋面积达32490平方米,因其上下水系统和供暖系统已全部被破坏,恢复其房屋使用功能将花费巨额资金。据建筑领域业内人士估计,安装32490平方米房屋的上下水系统、供暖系统的费用至少需要数百万元。

  为了解有关煤矿技校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近日,记者来到阜新市新邱区有关部门调查采访,但都以相关领导在开会或出差等理由回避。

  对于国有资产不明流失,孙丽香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情况,但区政府对此无动于衷。随后,她以实名向新邱区检察院进行举报,结果也是石沉大海。今年3月,她开始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据悉,辽宁省检察院十分重视,已经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将此案交由阜新市检察院办理。目前,仍然没有结果。

  托管机制待完善

    为遏制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近年来,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托管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通道,是防止国有剩余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据了解,国有企业的托管实践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产权进场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竞价机制;今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开始正式实施。

  目前,国家虽然对国有资产监管已有一些规定,但是针对国有资产托管环节如何进行监管,还没有一些细节性规定,因此健全托管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至今没有对“托管”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调整规范适用。目前,关于托管的规定,散见于各级政府或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形式各异,定性不一,规范不足。

  业内专家指出,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托管的法规规定不细、不严、权威性不够,给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

  事实上,我国对这种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在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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