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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拍卖———产权交易双刃剑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7/9 11:35:18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活动的热点之一。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更好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最常使用的是竞价拍卖方式。
 
   拍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重要形式

    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的彻底市场化改革有赖于公有产权承认、融合个人产权。

  目前产权拍卖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一些政策性文件当中,对国有企业产权可以通过整体拍卖的形式转让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国有企业产权拍卖的运作主体及运作方式有较大的差异。

  然而有些拍卖公司长期从事一般商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拍卖没有任何经验,更谈不上有成熟的拍卖规则。拿到此类业务后,并不给予特殊的重视,仍按照普通拍卖业务进行操作,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此外,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拍卖公司只能依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拍卖。由于《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企业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活动,没有类似企业产权拍卖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因此适用《拍卖法》的规定来整体拍卖国有企业产权,非常牵强。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对企业产权作为财产权利进行拍卖没有争议。但产权的整体出售是有一系列后续问题的:一是企业职工需要买受人全员安置,二是债权债务需要买受人全部承接。但职工和债权债务都不可能成为拍卖的标的,只能成为拍卖标的所附条件。由于这个条件过于原则和笼统,所以即使拍卖成交,也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已就企业出售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拍卖成交后,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及拍卖公司的业务惯例,须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成交确认书所载内容仅仅是针对拍卖价款而不涉及其他具体内容,故即使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也无法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完成,因为买受人此时并未从根本上取得企业产权的归属权。

  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后的交割程序复杂、内容繁多,需要一定的时间。针对以上问题,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拍卖实务操作时,我们应当指导出售人在委托拍卖之前制定出详细的出售方案,并将方案作为企业产权拍卖所附条件由拍卖人向竞买人公告,使竞买人以接受出售方案作为参与竞买的条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先未告知而导致拍卖成交后形成各种纠纷或争端。
  
    加快国有产权交易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加快产权转让立法 鉴于实际运作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并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应当加快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制建设。目前迫切需要在《国资法》及现有的与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统一的资产重组及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主体、方式、价格的确定等做出明确的、相配套的规定,使产权转让行为法制化,提高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以保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

  规范产权中介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拍卖,其必要性和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顺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出现的产权市场,是专门服务于产权转让的专业组织。功能是为交易企业提供咨询、策划、组织等服务,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合法性。另一类为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专门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可资遵循,因此围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服务模式和服务质量千差万别,缺乏规范和统一。因此,同样迫切需要进行立法和规范。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工作程序、法律责任、业务监管部门等,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企业或企业资产拍卖具有无限的发展空间,因此,作为实施拍卖的中介公司,要在掌握政策上多下功夫,要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从事国有产权拍卖的专业水平。一个优秀的拍卖公司必须在政策运用上和行业信息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为产权转让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真正体现拍卖这一市场机制的优势。 (李凤梅)
责任编辑: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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