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个环境保护的世纪历程来看,同一般的社会投资和产业发展不同,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是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及其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所转化出来的。 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了25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达到上百件。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到1500多件。 近年来,在经济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的影响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了新的变化,调整生态技术和生产结构,从源头防治污染成为立法的重要方向。随着《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关清洁生产审批、环境管理论证、环境标志等制度也逐步得到实施。随着《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法》的颁布实施,鼓励清洁能源利用和节约能源的一系列新制度得到实施。 在近30年环境与资源法制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两个方面引导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一方面是通过法律,确立市场资金,引导资金进入环保领域;另一方面是直接引导公共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到环保领域。 在政府积极引导和机遇投资方面,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预期效果,即需要的投资做了一些初步估算。从当时修订内容来看,如果在法律公布后,执法到位,各项法律切实实施,那么将得到一定成效: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得到控制的基础上,开始逐渐减少;重点大城市大气质量明显改善;机动车尾气排放得到控制;城市扬尘得到有效控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投资是: 1、总量控制方面。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实现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目标,预计投资1800亿元,平均每年投资180亿元。 2、重点城市污染控制方面。从34个重点城市扣除达标情况看,可分类实现。若实现达标,预计投入1200—1500亿元。 3、机动车污染控制方面。初步研究表明,如果使机动车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新规定的排放标准,所需的控制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0.7%。 4、扬尘污染控制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远比工业污染治理简单易行,只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加强管理,不需要多少投入就能够取得成效。 2001—2006年底,6年时间内,全国环境污染治理累计投资10965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6203亿元、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1834亿元、新建项目环保投资2927亿元。 正确引导环境投资 当前,由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本身的局限等,法律在引导环境投保和环保产业方面的潜力和作用还没有有效发挥出来,尚不能对实现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规划的投资及其他各项保障措施提供强有力的发展保障。其根源主要是: 1、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尚处在无法统一的状态,不能确保这些领域获得市场注意。如循环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损害、土壤污染、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维护管理、生物安全等重要的领域上。同时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制约法律对环保产业引导效率的乏力。 2、市场调剂手段缺乏,缺乏激励的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在这方面真正实施的有排污收费、污水处理收费、电厂加价、可再生能源上网费用分摊等过多的制度,并且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问题,其他环境污染税费和鼓励环境保护的环境补偿制度基本缺乏。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和自主的制度设计,相应就不能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发展环保产业。 3、公共参与缺乏有效的立法保障,相应的社会调控机制尚未有效发挥作用,社会自觉环保需求不足,在发达国家以制约型、环境标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社会调控制度已经在法律上获得有效保障,成为政府、市场以外的保护环境的重要社会调控机制,成为环保需求和投资的重要力量。 4、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问题相当突出,法律规范的环保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不能带动相应的环保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保护形成的管理体制不合理,中央部门缺乏对地方的领导,形成执法力量,特别是基层形成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力,许多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社会的守法意识不高,一些政府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淡薄,干扰正常行政执法工作,为有些违法行为袒护。 引导环保投资的目标 在今后长时间内,我国环保立法应当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基本方向,以循环经济发展、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为重要领域,逐步形成涵盖全面、制度健全、法规与技术制度全面配套的环境法律体系。 1、在立法目标上,应当以保护单向生态要素转向重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转向重视和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存在价值。从污染的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注重采用有效效率和循环利用手段,从重视防止单向逐步的环节问题,逐步转向防止区域和全球的环境问题。从注意防止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转向同时注重防止生活和消费方式对环境的影响;从强调政府调控,转向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会调控机制相结合。 2、在立法框架上,在整体框架上应当逐步形成由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或者政策框架、单向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构成的完整的法律框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社会多样性保护,包括生物安全、资源节约和有毒有害废物监管等作为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重要领域,对于每一单向设计法律,应当大力加强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形成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强化法律可操作性,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创造条件。根据各地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当努力制定一些更具有地方实用性和针对性的专项地方性法律。 3、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要在已经基本建立的常规污染物、行政监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各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政监管管理制度,要完善发展中的制度和机制,包括绿色的考核制度、以强制性环境和资源标准为核心的产业指导和市场准入制度等等。增强政府在产业调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决策和协调能力。在市场引导方面,应当逐步建立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价格形成制度,探索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经济补偿制度,激励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多元化建设和运营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教育,研究探索由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构成的历史税收制和资源环境使用权的教育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市场运行机制。 4、在法律实施机制上,要在改进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实施法律监管的效果。从行政主管部门来讲,要加强建设能力,监督管理能力和紧急事件应急能力,要加强中央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届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从社会公众来讲,要引导和扶持建立民间环保组织,包括社区组织、坚持对环境的监督。这方面首先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本身就是最好的建设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