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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加速“立规矩”
来源:中国企业报       时间:2009/3/24 13:16:52     
3月16日和17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继出台。此前,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底颁发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3号令) 

 

 

 

 步入2009年,产权市场规范开始提速。

  3月16日和17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继出台。此前,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底颁发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3号令)。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常务副主任常青解读说:“前者是对3号令交易办法的细化和提升,后者是3号令适用范围的重大拓展。”

  《规则》是3号令“升级版”

  常青认为,《规则》明确了很多交易环节的具体规则,在受让方条件设置、如何处理资格审核中的关系,争议调解和价款支付等方面都比三号令有所深化。

  《规则》由京、津、沪、渝四地国资委和交易机构共同拟定,被认为是3号令的优化版。不过,《规则》的身份似乎有些微妙:既是为四家央企产权交易机构量身定做,又似乎希望其他交易所也参照执行。

  常青指出,《规则》将适用范围圈定在四家交易所,而不像3号令那样覆盖到全国各交易机构,这不利于其他交易机构使用本《规则》。因此,建议《规则》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市场的整合统一有利于市场发展,《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推进全国产权市场的统一,作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希望能够参与其中,在《规则》正式出台后,我们会积极按规则执行。”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不是问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总裁苗伟表示,《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加强了对产权交易行为的制度约束。尽管它直接适用于央企国有产权交易,但对于全国产权交易业务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它确立了一个“标杆”,有利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克服各种阻力,“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交易。

  其次,《规则》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也就是会员制。常青认为,这一个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实情况,各地产权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生存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省级产权交易所如果实行会员制势必削弱交易所自身的经营,影响自身发展。目前国内很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的会员合作制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规则》对是否实行会员制应当是可选的,不应该强制推行”。

  在产权交易的终止方面,《规则》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止产权交易。就此常青认为,地方国企改革中的一种现实情况是,很多大型国企的改革都是由国资部门直接操作的,然后指派下属的国资公司代为转让方,这种情况下如果国资部门与意向受让方发生意见冲突,而作出终止决定,很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也容易出现无序终止的现象。同时,这句话很难把握。因此建议,这一点进一步明确权责,可以考虑由政府或上级国资监管部门作出终止决定。

  常青指出:“产权交易过程中,受让方会付出很多,宣布产权交易终止后,对受让方什么情况下给予补偿,怎么补偿,谁来补偿都应该有较明确的规定。”

   《办法》形成巨大市场利好

    苗伟指出,《办法》中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办法》的最终出台,呼应了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非上市的金融类国有产权政策性进场,这对产权市场无疑是巨大的利好,也明确了产权市场的长远目标,那就是实现“国资全覆盖”,即经营类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包括林权、矿产、土地等多类产权都应纳入产权交易市场统一体系。

  就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二天,众所期盼的《办法》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并将于5月1日付诸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常青认为,这对于产权市场又是一次发展的“新东风”。

  常青介绍说,相对于产权市场熟知的工商类国有企业,多年来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业性较强,社会参与度较低,透明度和公开性较差,协议转让、行政审批是主要的运作方式。

  另一方面,金融类企业的主管部门也有差别,中央一级很明确由财政部监管,但在各地,监管部门有的是财政部门、有的是当地的金融办,还有的是国资委等,这与经营类企业统一归属于各地国资委的情况有所不同,监管难度较大。

  据此常青认为,《办法》的出台有三大突破。一是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有利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值增值;其次是《办法》明确了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的内容、条件、程序等内容,操作性很强;再次是这一《办法》突出了公开、透明、规范的基本原则,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进场过程中的要件提交、转让程序等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交易的规范开展,对产权市场服务好金融类国资指明了方向”。

  产权经纪将更趋市场化

    从产权经纪机构的声音来看,《规则》和《办法》出台总体上是行业的利好消息。北京中海源产权经纪公司产权部总经理王芬认为,规则的出台从政策上给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提供了保障。

  “交易操作规则的出台一直是经纪公司所期待的,会员即经纪商的存在不能作为交易所的奴隶而存在(不能由交易所控制产权经纪公司,控制和垄断资源,不能由交易所来任意解释交易规则),经纪公司应该有自己的地位和话语权。”王芬告诉记者。

  背靠大树好乘凉,现在大多数产权经纪公司都处在高度依托交易所的状态。《规则》出台后,保障了经纪公司的地位,同时经纪公司能得到更多中央集团公司的认可,可选择多家交易所成为会员,会员竞争激烈化是2009年的趋势,但是竞争将会公平化,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来寻求生存。只有行业规范化,才能
吸引人才,才能让一批优秀的公司坚持下去。

  王芬对今年的产权市场展示出信心:“虽然金融危机对产权交易有一定影响,但中海源相信今年业务将会比去年更好。”

  交易规则从整个交易流程上讲是很完整和详细的,是对3号令中操作规则的完善,给产权交易操作提供了一个可参考、可遵循的统一规则。但是规则中涉及的某些要素能否在交易所中落实还有待考察。

  “比方第8条不符和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现在交易所一般只是口头传达,还有第42条收费标准的公示现在也没有做到。交易规则实施后希望国资委对交易所有监管。”

  《规则》明确了会员代理制,明确了产权经纪公司的地位和作用,针对现在部分交易所的自行代理行为有一定约束。不过,王芬仍然存在这样的疑问:“产权交易所能否自己成立经纪公司?对产权交易所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行为能否从根本上制止?一些集团公司是否作为会员能自行代理自己的项目?”

责任编辑: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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