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林秀瑾北京报道】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文见二版),提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工作重点放到稳定劳动关系上来,通过三方协商对话和共同行动,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独特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力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各级企业联合会要会同有关企业组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于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引发劳动纠纷;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做好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指导意见》强调的另一个重点是工资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推动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指导意见》最后提出,全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