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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意见:查处企业高管实行报告制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09/1/7 9:43:49     
 

1月4日,广东省纪委紧急出台《七条意见》,要求查案时维护企业稳定。就在此前10天,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曾作出相关表示,即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出台此 《意见》,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严肃查处案件与维护企业稳定统一起来,与企业共渡时艰。”广东省纪检委相关负责人5日下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意见》要求,对案件涉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及重要岗位人员问题的查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同级国资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确定企业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的继任人选,做好经营管理班子的新老交替工作。同时,要快查快结,避免久拖不结,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意见》提出,要严格办案程序,稳妥使用手段和措施,对企业的重要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账户、资金、财产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要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对不同错误要区别对待。


  中纪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企业内部的领导决策失误或一般性党内问题等,属于一般工作失误;违反党纪与法律的则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在违纪违法行为中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轻重程度,对于较轻违纪违法行为要善于运用诫勉谈话、责令检讨、组织处理、调整工作等手段解决,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则要坚决查处。


  “对能够如实主动交待和坦白,并积极配合组织查清问题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这位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要在办案中加大对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对非法所得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要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千方百计为企业追回被私分转移的资金、资产;对追缴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和追回的资金、财产,要及时返还给企业,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中纪委该负责人说,“除了上述措施外,努力在企业内部解决问题和强化监管也至关重要”,要综合运用党内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多种手段,处理和解决企业领导人员的不廉洁问题;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管,紧紧抓住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关口前移,加强监督,尽可能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的规定是否有 “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嫌疑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解释,就“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主要或者说首先针对和突出的,其实并不是“平等”问题,而是“限权”问

题,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的过程中,权力应有节制、约束。
  “正是出于对这种必要性的充分重视,《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去年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而该《草案》的立法核心正是限权。”杨玉圣说,比较典型的是“三个原则”。

  如比例适当原则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不得滥用原则规定,“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也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所有这些原则的内在立法精神归结起来也就是‘慎用’二字,与公安部和广东省纪委要求的‘严格办案程序,稳妥使用手段和措施’、‘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对不同错误要区别对待’,是根本相通的。”杨玉圣说。

责任编辑:Qik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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