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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乳品安全发布法规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8/10/10 9:11:58     
 
  ■生鲜乳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 

  ■实行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 

  ■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 

  综合新华社消息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严重影响。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9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条例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从重处罚。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责任编辑:曹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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