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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改制企业纠纷不断 原日杂职工状告“莲花公司”讨薪
来源:利剑网       时间:2008/9/17 15:25:46     
 

    利剑网9月8日电(记者 剑锋)2008年8月23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林市原日用杂品公司退休职工李建成状告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补发在11年里少发的退养金74485元一案。

    李建成是原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的退休职工,他凭啥要起诉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来诉求补发其1994年至2005年间少发的退养金呢?从企业名称上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企业,李建成与后者(莲花日杂批发)存在劳动关系吗?这些疑点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李建成对“莲花日杂批发市场”的起诉是今年6月中旬提起并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年7月,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批发”)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尔后,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在日前进行的庭审中,“莲花批发”坚称:“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于1998年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成立是由市供销社和日杂公司机关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入股而构成的股本总额,而此时,原告李建成早已内退回家,没有在日杂批发市场参股成为市场股东,也没有与市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存在,也就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经济权利。”

    对于“莲花批发”的辩解,李建成当庭出示若干证据表示反对。首先,他出示了吉林市供销社联合社的“吉市供企字[1999]3号”文件——《关于日用杂品公司所属五个零售网点在改制中购买公企房,变更产权人的请示》,证明“莲花批发”是由日用杂品公司改制为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原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所属天发岭商店、中原商场、南京商店、华兴商店、河西商店)五个经营网点)五户零售企业,隶属于该有限责任公司,即产权人由原五户零售网店,变更为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这份证据不仅证明“莲花批发”既是由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改制的企业,而且还接收了日杂公司的资产(五个网点)。

    其二,李建成向法庭提供的《吉林供销合作网》的内容,也明确反映出“莲花批发”与日杂公司的连带关系。该网页在《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介》中称:“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转制的企业,其子公司有:吉林市城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松花江礼仪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托管老日杂公司下属12个零售商店。”

    其三,一份于2005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书》也证明“莲花批发”在沿用吉林市日杂公司的资产。该协议内容:“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同意将其坐落于昌邑区吉林大街408号房屋无偿借给吉林市莲花日杂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至2010年。”并分别盖有“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和“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同时,408号房屋产权证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达11933.9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所在层数为1—4层。(此证据来源于吉林市工商局)”

    尤其是以上资产“隶属”、“托管”、“无偿使用”等转移关系,更加从实质上证明“莲花批发” 的确是由吉林市日杂公司转制而生。

    正是凭借这些证据和理由,李建成依据国家劳动部门[1998]34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份和股份制改造、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更后的用工主体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分离合并,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等法律依据,坚信自己内退后的工资等待遇问题应接续到“莲花批发”保障。

    对于“莲花批发”辩称,该公司是“自然人入股而构成的股本总额”一说,李建成向法院出示的1998年11月19日吉林市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审核准通知书》显示,在10个投资人中,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出资16万,占总出资额30万元的51%。其余14万元为9名自然人出资。

    其次李建成还以充分证据证明,长期以来,吉林市日杂公司和“莲花批发”两户企业,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领导班子),包括签订所谓“房屋借用协议书”,都是同一法人左手拿着“日杂公司”公章,右手拿着“莲花批发公司”公章,同一伙人炮制出来的。据两份“公司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显示,马希彦和肖晶二人,1998年11月12日即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时限至2003年11月12日,但这期间,马希彦仍行使着吉林市日杂公司经理的职权。2002年6月24日,肖晶在实际担任“莲花批发”要职期间,又向吉林市工商局呈报任(免)令,宣布“担任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经理职务,承担法定代表人所应承担的职责。”此时,马希彦才脱离吉林市日杂公司经理职务,专职于“莲花批发”。而事实上,吉林市日用杂品公司已由吉林市政府宣布停止经营活动。这种领导层人员结构的紧密关系,也证实日杂公司与“莲花批发”的转制变更、资产连带关系。

    于是,李建成认为,在1994年由日杂公司批准内部退养,到企业转制为“莲花批发”的2005年正式退休,11年里,企业没有按规定标准少支付的退养金74485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莲花批发”作为劳动关系接续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目前,受案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结果,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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