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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许可 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7/25 9:06:51     
 
    7月24日(星期四)下午16时,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介绍有关情况时说,国务院2002年2月4日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为贯彻落实该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4月22日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7月20日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 

    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对198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并公告;8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等共605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合同予以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适时组织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专项执法行动,召开了全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座谈会和保护专题研讨会,举办了三期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保护奥运会会徽和圣火标志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这些措施,全方位地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
责任编辑:洪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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