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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国企股权激励监管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中国企业报       时间:2008/7/3 14:59:37     
 
    【实习记者郭玉志北京报道】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补充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除对股权激励方案事前规范外,国资委还将在事中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补充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资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

    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分析人士指出,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对股权激励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有所细化或放宽,使得该意见能更好的执行,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据此实施股权激励。

    国资委、财政部在2006年曾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国资委表示,此次公布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是专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规范。
责任编辑:贾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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